-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 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 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 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 明。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幹事四 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勞動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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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5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1325076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