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第六點規定,爰依「九二 一大地震災民申辦繼承登記或書狀補(換)給簡化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設置土地登記 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災民辦理土地登記等事宜。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土地建物繼承登記事宜。 (二)協助災民辦理建物滅失勘測及登記事宜。 (三)協助災民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及塗銷登記事宜。 (四)協助災民辦理權利者狀補(換)給登記事宜。 (五)協助災民辦理地籍(圖)、地價謄本申請事宜。 (六)派員參加各單位為研商災後協調事宜,就地政相關事項,提供法令及實務意見供 與會各單位代表及災民參考。
- 三、本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處第一科科長兼任之,並置小組成員若干,由下列人員兼任組 成: (一)本處第一科專員。 (二)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主任。 (三)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一課課長。 (四)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二課課長。 (五)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四課課長。 (六)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若干人。
- 四、本小組由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一課課長、第二課課長、第四課課長及承 辦人員若干於她政事務所協助災民申辦本要點第二點之各項土地登記事宜,並由本小組 組長、本處第一科專員及土她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旖所主任擔任督導工作。
-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擔任主席。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研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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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4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服務小組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地一字第882293480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