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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00812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醫療院所(以下 簡稱市醫)之醫療水準,加強地方性醫療服務,並促市醫達成財務獨立與經營自主之目 標,依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臺北市立醫療院所營 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臺北市公立醫療需求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市醫經營體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市醫公共衛生及社區醫療推廣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促進市醫醫病關係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市醫與其他醫療機構間合作交流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市醫與當地有關機關連繫協調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七)其他關於加強地區醫療服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選聘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政府代表五人至七人:由本府人事處、主計處、財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 單位副首長、資訊中心主任兼任之。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包括臨床醫療、衛生政策、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品 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領域人員)十人至十二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兼任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所需費用由市醫醫療基金相 關經費支應。
  • 八、本委員會為配合相關業務之推動得成立工作小組,必要時以市醫醫療基金相關經費聘僱 行政人員若干人協助處理。
  • 九、本局各主管單位就其職掌事項,辦理市醫定期、不定期書面或實地督導、查核,得邀請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指導,其督導及查核結果,應在本委員會提出報告或審議。
  • 十、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局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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