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164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十九點規定,督導本府舉辦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進度、品質、工地安全、環境衛 生維護等,特設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八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下 列人員及工程專業人員(一至二人)組成: (一)專門委員。 (二)土地開發科科長。 (三)秘書室研考專員。 (四)會計室主任。 (五)政風室主任。 前項工程專業人員,得由本局商請本府工務相關機關派員兼任之,或由本局聘請非本府 人員擔任之。 副局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局長之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土 地開發科辦理。
  • 三、本小組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 督導之工程為本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案件 。但申報竣工後不再辦理督導。
  • 四、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以供督導之用。工程主辦機關 應於每次督導小組督導二日前,彙整上次督導後已執行之工程項目及未來一個月預定執 行之工程項目等,並將簡報檔傳送本局。
  • 五、本小組應依據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所訂工程契約,就下列項目辦理督導: (一)工程進度 1.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 2.落後工程之執行(含檢討原因並視需要提趕工計畫)。 (二)主辦機關辦理情形 1.上次督導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 2.配合本府政策之施工及協調情形。 3.與其他工程介面之施工協調情形。 4.與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公共事業管線之協調情形。 5.承攬廠商或監造單位有無因財務或其他因素而停工或履約不力等問題。 6.主辦機關施工督導考核情形(含缺失改善情形之追蹤,對於常見缺失有無矯正 與預防措施)。 (三)工程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
  • 六、本局土地開發科為協助本小組辦理督導作業,應依據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所訂工程 契約,就下列項目辦理督導: (一)品質管理 抽查監(施)工日報表有無按日填寫,並就日報表內記載已施作之工程項目,隨 機擇定並分別督導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下列相關紀錄文件: 1.主辦機關: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之紀錄。 2.監造單位:材料設備檢驗及施工品質查驗之紀錄。 3.承包廠商:材料設備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品質自主檢查表。 所稱材料設備抽驗及材料設備檢驗之紀錄係指針對主辦機關、監造單位監督承包 廠商依工程契約規定須送試(檢)驗之所有材料設備,其送驗情形之紀錄。 所稱施工品質抽查及施工品質查驗之紀錄係指針對主辦機關、監造單位依工程契 約規定辦理各施工項目之施工品質抽(查)驗之紀錄。 (二)於施工中,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監督承包廠商或請監造單位監督承包 廠商對部 分工程認為有必要對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事項進行開挖或拆除以做檢驗時,土地 開發科得派員會同取樣,送往指定機關(構)單位試驗、檢驗,並督導後續處理 情形。 (三)工地管理: 1.安全設施:工地周邊安全圍籬、相關告示牌、警示燈、有關交維措施等是否依 契約規定設置。 2.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整齊,是否影響交通或環境整潔。 3.衛生及排水設施:工地臨時排水及衛生設施是否暢通,有無占用人行道與影響 公共安全及衛生。 4.進駐工區人員安全維護與管理(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施工安全檢查等)。 5.承包廠商是否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之紀錄文件。 6.其他(含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工程進度、趕工計畫…等等)。 (四)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派駐工地人員及承包廠商依契約應常駐工地之人員之差 勤紀錄。 (五)專任工程人員之督導紀錄。
  • 七、本小組得要求向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聽取簡報及查閱相關文件。但不得 要求其提供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
  • 八、督導要領: (一)每次督導應先針對上次督導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先予以督導。 (二)督導結果應彙整製作督導報告表及紀錄表(如附表一、二),以局銜函送工程主 辦機關,並副知本局局長及本小組委員。
  • 九、獎懲: 有關督導結果,本局得依照內政部函頒之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 事宜,並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作為該機關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本小組所需費用,由本局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