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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地資字第8920017400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為加強地政便民服務,受理民眾以網路申請謄本,以提昇工作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申請項目如左: (一) 土地登記謄本 (二) 建物登記謄本 (三) 地價謄本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三、申請人應辦理事項: (一) 依申請項目於本處全球資訊網站上逐欄填妥申請資料,並於預定領 取時間之前一日申請。 (二) 視需要選擇「到所取件」或「郵寄到家」服務。 (三) 選擇「郵寄到家」服務者,於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後,應依規定繳 清謄本工本費及郵資。
  • 四、地政事務所應辨理事項: (一) 各地政事務所應指派專責人員定時接收網路申請案件,送業務課承 辦人辦理並登載於收件簿 (如附件) 。 (二)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收網路申請書後號應於一天內 (工作天) 辦理完 竣,以供申請人領取。由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地價謄 本張數超過六十張以上,或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超過 三十張以上,及地籍資料檔無建立地價資料者,不受前項限制。 (三) 本案專責人員應定時查催通知申請人繳納謄本及郵資費用,俟其繳 納地政規費後,依申請人取件方式發 (寄) 給謄本,並於收件簿備 考欄加蓋「已發」戳記。另規費單第四聯存根應黏貼於申請書後歸 檔。 (四) 網路申請書填寫不完整時,地政事務所專責人員或業務課承辦人員 應即聯絡申請人重填申請書,若無法聯絡申請人時,得暫不受理。
  • 五、申請案為前開第四點之 (二) 所列數量者,應先經申請人確認,另各 地政事務所業務課承辦人員每月底應統計申請件數、筆棟數及張數。 各地政事務所應清查領件紀錄,就該月未經申請人領取之謄本項目予 以列冊、管制。如有申請二次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 地政事務所嗣後應拒絕其以網路申請,並通報其他各地政事務所。
  • 六、本作業要點自核定後開始實施,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 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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