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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25844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為加強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各所)地政便民服務,受理民眾以網路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申請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建物登記謄本 (三)地價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六)地籍異動索引 (七)地籍異動清冊 (八)土地參考資訊
  • 三、申請人應辦理事項: (一)依申請項目於網站上逐欄填妥申請資料,最遲應於預定領取時間之 前一日申請。 (二)視需要選擇「到所取件」或「郵寄到家」服務。 (三)選擇「郵寄到家」服務者,於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後,應依規定繳 清地籍謄本或相關資料工本費及郵資。
  • 四、各所應辨理事項: (一)各所應指派專責人員定時接收網路申請案件,並登載於收件簿(如 附件);如網路申請書填寫錯誤或不完整時,應即聯絡申請人確認 其申請內容,若無法聯絡申請人時,得暫不受理。 (二)各所於接收網路申請書後,應於 1 工作天內辦理完竣,以供申請 人領取。 (三)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張數超過 60 張以上 ,或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超過 30 張以上,及地籍資 料檔無建立地價資料者,不受前款限制。 (四)各所專責人員應定時查催通知申請人繳納地籍謄本或相關資料工本 費及郵資,俟其繳納費用後,依申請人取件方式發(寄)給地籍謄 本或相關資料,並於收件簿備考欄加蓋「已發」戳記。另規費單第 四聯存根應黏貼於申請書後歸檔。
  • 五、申請案為第四點第三款所列數量者,應先經申請人確認。
  • 六、各所專責人員每月底應統計申請件數、筆棟數及張數,並清查領件紀 錄,就該月未經申請人領取之謄本項目予以列冊、管制。如有申請 2 次或申請謄本張數達 10 張以上未領取者,嗣後得拒絕其以網路申請 ,並通報其他各所。
  • 七、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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