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兵一字第8920093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本市各區役政考核,提昇基層役政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對區公所年度役政工作考核依業務性質區分為編練業務、徵集業務、勤務業務、管 理業務、資訊業務等五類,其考核配分如左: (一)編練業務十七分。 (二)徵集業務廿八分。 (三)勤務業務廿五分。 (四)管理業務 廿分。 (五)資訓業務 十分。
  • 三、各類業務年度考核項目(含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處各主管科(室)於每年十一月底 前送交第一科彙整,擬訂年度役政工作考核實施計畫陳報處長核定後實施。
  • 四、年度役政工作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 (一)平時考核:配合重要役政工作之執行與業務輔訪,由本處各科(室)就主管考核 項目自行辦理考核。 (二)年終考核:每年度終了前由本處實施役政業務綜合考評。 平時考核成績占配分百分之七十、年終考核成績占配分百分之三十,本處各科(室)應 就其主管考核項目評定年度成績,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提交考核評分統計表,彙陳處長 核定後函送各區公所。
  • 五、考核成績等級如左: (一)總分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 六、年度役政工作考核成績經評定列為甲等以上前五名之區公所,於兵役節時第一、二名報 請中央頒獎,第三、四、五名報請市長頒獎。
  • 七、年度役政工作考核成績經評定列為甲等以上前五名之兵役課長,依「臺北市各區公所工 作考核要點」之規定,報請本府敘獎。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於年度考核實施計畫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