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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6778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雙語環境之推行,促進本府各機關有效羅致外語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外語人才,須具備聽、讀、寫、說之外國語文能力。外語以英語為主;其他 外語,視機關業務需要決定之。
  • 三、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之 等級,決定外語人才所需之外語能力等級。
  • 四、各機關辦理雙語環境所需之外語人才,得以下列方式培育或延攬之: (一)就機關內具外語基礎之現職人員,加以培育、訓練,以提昇其外語能力等級。 (二)編制內職務出缺,需外補人員或由現職人員陞任時,得將所需之外語能力等級列 為甄選(審)之條件,予以評選之。 (三)機關現有聘用計畫得將所需外語能力等級列入聘用人員資格條件之一。
  • 五、推行雙語環境業務繁重且現無外語人才之本府一級機關,得專案報准增置一位具外語能 力之聘用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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