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提昇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每次議價其價格之議減不得超過六次,協議不成時,另 再訂期辦理。
- 四、議價未成時,主辦機關得與原廠商洽商,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 進行下一次議價。議價之次數,不得超過三次,且各次議價期間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 有必要,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經前點規定,議價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提請履約爭議 調解。
- 六、本注意事項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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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三字第8902540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89年6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