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 核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資訊使用管理稽核,指各機關對內部單位自行規劃辦 理之稽核作業。
- 三、各機關政風單位應會同資訊等相關單位實施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 必要時,得成立稽核小組,由政風單位辦理秘書作業,資訊單位負責 技術支援。
- 四、依前點規定實施稽核作業,得調閱有關資料、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軟 、硬體設備使用情形。必要時,應由資訊等相關作業人員或臺北市政 府資訊局提供說明及專業諮詢意見。
- 五、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實施範圍,應以系統存取控制管理為主,參酌機關 資訊現況,針對下列事項,稽核其系統存取有無異狀及實施情形是否 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一)資訊系統存取控制及使用管理規定。 (二)使用者存取控制。 (三)系統存取權責。 (四)網路存取安全控制。 (五)電腦系統存取控制。 (六)應用系統存取控制。 (七)系統存取及應用監督機制。 (八)機關外部人員存取資訊系統之安全管理。 (九)其他存取控制事項。
- 六、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綜合分析機關資訊系統特性、系統存取政策、系統異常存取狀 況及授權規定或其他使用管理規定,據以研(修)訂稽核項目 ,擬訂稽核計畫陳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二)計畫內容包括:稽核目的、時間、項目、稽核人員編組、受稽 核單位與人員、稽核方法、進行程序及行政支援事項等。 (三)依據稽核結果就優缺點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報告,陳報機關首 長及上級政風機構,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必要時實 施複查。 (四)前款報告內容包括:依據、稽核目的、時間、項目、稽核人員 編組、受稽核單位及人員、稽核方法、稽核結果處理及建議事 項等。
- 七、各機關資訊使用管理稽核辦理頻率,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含)以上之機關,每年至少應執行資訊 使用管理稽核二次;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含)以下之機關,每 年至少應執行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一次。
- 八、各機關得依據本作業規定,審酌主管業務性質、預算額度及實際需要 ,會同資訊及業務等相關單位訂定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程序。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政一字第112300514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