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 政效率,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係指專供本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以下簡稱首長 )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但不包含各機關內已提供有首長宿舍之首長。有關市長、副 市長官舍由秘書處提供之。
- 三、首長宿舍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
- 四、管理機關得就規劃興建、價購或依法令取得使用權或管理權之房舍作為首長宿舍。 前項所需經費得由管理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 五、首長宿舍之保險、公共設施設備、家具之維護、更新等費用,由管理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但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時,借用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 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超次費、管理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但 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六、管理機關於受理各機關首長申請借用首長宿舍時,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第一順位:在臺北縣市均無自有房屋者。 (二)第二順位:在臺北縣有自有房屋,在臺北市無自有房屋者。 (三)第三順位:在臺北市有自有房屋者。 同一順位中女性首長優先分配,家眷較多者次之;如無法決定分配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 七、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管理機關核可後,借用之首 長應與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人負擔之。
- 八、借用之首長宿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管理機關收回宿舍,另行分配: (一)借用之首長未實際居住者。 (二)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 九、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行政院規定將所併入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外,應 按月繳交宿舍使用費七○○元,並由服務機關扣收後逕依程序解繳市庫。
- 十、首長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規定申請輔購住宅或貸款, 並得繼續借用首長宿舍。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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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9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0963130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0、1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