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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住字第09730385800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 政效率,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係指專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 (以下簡稱首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但不包含各機關內已提供有首長宿舍之首長 。
  • 三、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為主管機關,並由公教人員 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管理機關並負責執行。
  • 四、首長宿舍第一次裝潢費、後續每年建物修繕費由其財產管理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每 戶每月租金及停車位租金,由財政局委託住福會訂定。
  • 五、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前項借用期間之保險、租金、大樓管理費、內部維管費、家具之維護及更新等費用,由 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但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時,借用人應負責修復 或賠償之。 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但法 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六、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行政院規定將所併入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外,應 按月繳交宿舍使用費七○○元,並由服務機關扣收後逕依程序解繳市庫。
  • 七、住福會審核各機關首長身分無誤後,協助首長進住首長宿舍。但第二期首長宿舍尚未完 工交屋前,如申請借用首長宿舍人數超過現有戶數時,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第一順位:在臺北縣市均無自有房屋者。 (二)第二順位:在臺北縣有自有房屋,在臺北市無自有房屋者。 (三)第三順位:在臺北市有自有房屋者。 同一順位中女性首長優先分配,家眷較多者次之;如無法決定分配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 八、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住福會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借用之首長應與該會 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人負擔之。
  • 九、人事處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收回: (一)借用之首長未實際居住者。 (二)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 途者。
  • 十、首長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仍得借住首長宿舍。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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