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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10431192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 政效率,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係指專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 、事業機構主持人(以下簡稱首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但不包含各機關(構)內 已提供有首長宿舍之首長。上開主持人指事業機構負責人(董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 )。
  • 三、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執行,以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為主辦機關。
  • 四、首長宿舍第一次裝潢費、後續每年建物修繕費由其財產管理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每 戶每月租金及停車位租金,由財政局委託人事處訂定。
  • 五、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因特殊原因並經專案簽准外,應在二個 月內遷出。 前項借用期間之保險、租金、內部維管費、家具之維護及更新等費用,由人事處編列相 關預算支應。 本府事業機構主持人借用期間之租金,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時,借用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 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人自 行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六、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將所併入房租津貼數 額按月如數扣回,並逕依程序解繳市庫外,自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應按月依大樓管 理委員會通知,於期限內自行繳交大樓管理費。
  • 七、本府首長宿舍,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依下列方式配住: (一)申請借用之首長人數未超過首長宿舍所餘戶數,按首長提出申請時間,依序配置 進住,如申請借住時間相同,以抽籤決定分配順序。 (二)申請借用之首長人數超過現有首長宿舍所餘戶數時,依下列順序及申請時間分配 之,其未獲配入住者,列為候補,順位、時間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分配順序: 1.第一順位:首長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及新北市均無自有房屋者。 2.第二順位:首長本人及配偶在新北市有自有房屋,在本市無自有房屋者。 3.第三順位:首長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自有房屋者。 4.同一順位中,女性首長優先分配,家眷較多者次之。
  • 八、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借用之首長應與人事 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首長之機關負擔之。
  • 九、人事處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收回: (一)借用之首長未實際居住者。 (二)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 途者。
  • 十、首長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仍得借住首長宿舍。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人事處定之。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或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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