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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91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 政效率,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係指專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 、副首長、二級機關簡任首長(以下簡稱首長)任職本府期間借用之宿舍,但不包含各 機關已提供有首長宿舍之首長。
  • 三、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執行,以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為主辦機關。
  • 四、首長宿舍第一次裝潢費、後續每年建物修繕費由其財產管理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首長宿舍房地之使用費依本府財政局與人事處簽訂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計收。
  • 五、首長借用宿舍,以任職本府期間為限;離職時,除因特殊原因並經專案簽准外,應在二 個月內遷出。但市長卸任時,借用之政務首長除獲續任者外,應隨同於離職日前遷出。 前項借用期間之保險、使用費、內部維管費、家具之維護及更新等費用,由人事處編列 相關預算支應。 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時,借用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 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人自 行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六、首長借用宿舍,由服務機關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將所併入房租津貼數額 按月如數扣回,並逕依程序解繳市庫。
  • 七、本府首長宿舍,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其餘首長(含配偶)在本市、新北市板橋 、新莊、三重、蘆洲、永和、中和、新店、深坑、汐止行政區無自有房屋始得申請,並 依下列順序及申請時間分配: (一)第一順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 (二)第二順位:一級機關副首長。 (三)第三順位:二級機關簡任首長。 (四)同一順位中,女性首長優先分配,家眷較多者次之。 未獲配入住者,列為候補,其順位比照前項規定。另順位、申請時間相同者,以抽籤決 定分配順序。 申請借用之首長入住首長宿舍後,嗣後如市長、副市長或符合第一順位之首長申請借用 ,而首長宿舍不敷分配時,應由第三順位首長依點交日期之先後,依序遷出首長宿舍, 點交日期相同之首長如有多人時,以抽籤決定之,並於通知後二個月內遷出;第三順位 首長遷出仍不敷分配時,由第二順位首長比照上開第三順位首長遷出方式及日期辦理。 為有效運用首長宿舍,如尚有待借用戶,首長不符第一項借用資格,經專案申請本府核 准,得短期借用首長宿舍。但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八、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借用之首長應與人事 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首長之機關負擔之。
  • 九、人事處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收回: (一)借用之首長未實際居住者。 (二)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 途者。
  • 十、首長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仍得借住首長宿舍。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人事處定之。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或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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