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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警預字第109307845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里、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各區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
  • 一、輔導成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執行巡守勤務,發揮敦親睦鄰、互助互愛精神, 預防犯罪發生,協助維護地方治安,以建立社區自衛體系。
  • 二、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之定義: 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里內社團,以里為範圍,結合轄內自治人員、民防、義警、 義消、義交、後備軍人、社區志工及地方熱心人士成立之編組組織,以預防犯罪為目的 ,自行編排勤務時段,共同輪流執行巡邏、守望等勤務。
  • 三、守望相助隊成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轄區警察分局核備: (一)訂定組織章程:訂定守望相助隊名稱,巡守時段、方式、範圍,設立宗旨,協勤 聯絡處所,編組人員,任務分工,規定協調聯絡事項等。 (二)設立協勤聯絡處所:設置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工作紀錄簿、電話、裝備保管處所 、編組人員聯絡名冊、編組表、巡守區域轄區圖、巡邏路線、巡邏箱位置圖、表 、服勤須知、執勤要領等。 (三)製訂編組人員名冊。 (四)編排勤務分配表。 (五)製訂巡守區域圖、巡邏絡路表暨巡邏路線、巡邏箱位置圖。
  • 四、守望相助隊編組: (一)人員編制:巡守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下設若干小隊 ,每小隊以十人為原則,小隊設小隊長一人,副小隊長一人,每一巡守隊人數以 二十人以上,六十人以下為原則。 (二)遴選對象:里內自治人員、民防、義警、義消、義交、後備軍人、社區志工及地 方熱心人士等,以年滿十八歲以上七十歲以下為原則。
  • 五、守望相助隊之任務: 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提供里、社區治安資訊,並以服務社區之精神,為里、社區居民提 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里、社治安資訊。 (二)執行防竊、防盜、防火等勤務。 (三)協助搶救各種災害及協助災害現場安全秩序維護。 (四)里、社區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 (五)協助推動里、鄰、社區發展及服務性工作。
  • 六、守望相助隊裝備: 種類: (一)個人裝備:帽子、背心、警笛。 (二)共同裝備:警棍、無線電對講機、電警棒、交通指揮棒、手電筒、機車、自行車 、崗亭等。 (三)應勤簿冊: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巡守員工作紀錄簿。 來源: (一)警察局:每年編列預算購置應勤簿冊、警笛、手電筒、電池及相關裝備,配發各 守望相助組織使用。 (二)各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購置:如手電筒、電池、警棍、帽子、背心等,配發各守望 相助組織使用。 (三)守望相助隊自費購置: 1.各里辦公處利用里基層建設經費,購置守望相助隊服裝及各種應勤裝備。 2.以里內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向內政部申請經費補助,購置守望相助隊服裝及各 種應勤裝備。 3.接受轄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財團法人等捐助經費,購置守望相助隊服裝及 各種應勤裝備。 使用管理: (一)個人裝備:責由巡守員各自使用保管。 (二)共同裝備:依裝備使用保管規定,由守望相助隊集中保管分發使用。
  • 七、巡守人員訓練: (一)定期訓練:警察局每半年統一規劃實施,責由各分局分梯次自覓場地,集中辦理 巡守(管理)員任務講習訓練一次,未參加年度定期訓練者,各分局應擇期補辦 訓練。 (二)新進人員任務訓練: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如有新進人員,由各分局隨時 實施新進人員任務講習訓練。
  • 八、勤務執行及要領: (一)勤務時間:依各里轄區內之治安狀況需要排定勤務,以二至三小時為一勤務時段 ,每日勤務時間以二至六小時為原則。 (二)勤務方式: 1.固定勤務: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依轄區治安狀況需要,編排勤務時段 ,考量配合巡守員職業、工作時間排定勤務分配表,由巡守員輪流服勤,以步 巡為主,自行車、機車、汽車巡邏為輔,執行巡守勤務。 2.機動勤務: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依轄區特殊治安狀況需要,或發生重 大臨時變故時,臨時調派人員擔服機動勤務。 (三)執勤服裝及裝備:里及無給職社區巡守員執行巡守勤務時,服裝及裝備規定如下 : 1.服裝:穿著守望相助隊規定之背心及帽子,配帶識別證。 2.裝備:配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夜間執勤應攜帶手電筒等必要之應勤 裝備。 (四)執行要領: 1.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隊長應召集巡守員,研訂巡守區域、巡邏路線、巡 邏箱位置暨人員編組等,乃依轄區派出所提供之治安狀況規劃巡守勤務。 2.自行選定適當處所作為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之協勤聯絡處,如以里辦公 處或其他處所兼作協勤聯絡處時,應以勤務運作時間、空間不受起居限制為原 則。 3.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應設置巡守員值勤簽到簿或電子巡簽系統及工作紀 錄簿,供巡守員簽到、退勤及執勤工作記事。 4.里及無給職社區巡守員應依照執勤守則執行巡守工作,並參加警察單位所辦理 之巡守員任務講習訓練。 5.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勤務之執行以二人以上為一組,不可單獨一人服勤 ,以免發生危險:遇有狀況發生時,儘速以通訊工具通報轄區警察單位到場處 理: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發現各種治安狀況,請求派出所派員支援處 理時,各轄區派出所應立即派員支援處理。 6.各派出所勤區佐警每週應與轄內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聯繫或交付任務二 次以上,派出所所長(含副所長)每週至少每隊聯繫或交付任務一次,分局業 務組長(含承辦人)每一個月至少每隊聯繫或交付任務一次,相互交換治安資 訊並交付任務。 7.各派出所應在守望相助隊協勤聯絡處設置巡邏箱,每日至少巡簽一次,以加強 聯繫。 8.警察分局轄內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應即通報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以 便加強巡守防範。
  • 九、輔導作為: 臺北市政府「守望相助輔導會報」或各區「守望相助執行會報」各編組相關單位: 民政、社政、工務、財政、消防、新聞、警政、後備指揮部等單位,應各就權責,提供 人力、財力、物力,加強輔導作為,輔導成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輔導作為如 下: (一)基於「治安有需要,居民有意願」之原則,對運作績效良好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 望相助隊,加強輔導作為,使其能持續正常運作,並配合治安狀況之需要,排定 勤務時段執行巡守勤務,使守望相助隊之勤務運作能真正符合治安之需要,達到 巡守之功能,有效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二)依各里刑案發生統計數,對刑案不斷發生而未成立守望相助隊者,各相關輔導單 位應配合強力輔導成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已成立守望相助隊而運作績 效欠佳者,應加以輔導使其維持正常運作,始能發揮維護治安功效。 (三)經評核成績不良、斷續運作或缺乏運作意願,亦無實際需要之守望相助隊,則停 止輔導、解除列管或逕予退隊。 (四)警察局應選定辦理成效良好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每年定期至少辦理示範 觀摩會一次,以其成功之因素,作為其他守望相助隊辦理之參考。 (五)各派出所應輔導轄內義警、民防並鼓勵警察退休人員全力支援參與里及無給職社 區守望相助隊工作。
  • 十、督導考核: (一)警察局(分局)應排定督導人員,於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勤務時段,不 定時、不預警派員實施勤務督導,以考核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平日執行勤 務是否落實,督導發現缺失並提供改進之參考意見。 (二)警察局另訂定本市督考評核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執行計畫,每年定期對各 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實施督考評核,依考評成績優劣等第發給工作補助費 ,以充實守望相助隊隊經費,使其能維持正常運作。 (三)巡守員協助破獲各類刑事案件或有其他協勤優良事蹟時,由各警察分局轉報警察 局核獎,頒發獎狀或獎勵金,以資鼓勵。 (四)里及無給職社區巡守員執行勤務造成傷亡者,依本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 行勤務傷亡慰問金給與要點」規定發給慰問金及「臺北市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團體 意外保險」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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