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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89)府警保字第8902074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函頒「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 方案」實施計畫。
  • 貳、目的: 輔導成立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執行巡守勤務,發揮敦親睦鄰、互助互愛精神,預防 犯罪發生,協助維護地方治安,以建立社區自衛體系。
  • 參、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之定義: 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里內社團,以里為範圍,結合轄內自治人員、民防、義警、 義消、義交、後備軍人、社區志工及地方熱心人士成立之編組組織,以預防犯罪為目的 ,自行編排勤務時段,共同輪流執行巡邏、守望等勤務。
  • 肆、巡守隊成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轄區警察分局核備: 一、訂定組織章程:訂定巡守隊名稱,巡守時段、方式、範圍,設立宗旨,協勤聯絡處 所,編組人員,任務分工,規定協調聯絡事項等。 二、設立協勤聯絡處所:設置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巡守員工作紀錄簿、電話、無線電基 地台、裝備保管處所、編組人員聯絡名冊、編組表、巡守區域轄區圖、巡邏路線、 巡邏箱位置圖、表、服勤須知、執勤要領等。 三、製訂編組人員名冊。 四、編排勤務分配表。 五、製訂巡守區域圖、巡邏路線表暨巡邏路線、巡邏箱位置圖。
  • 伍、巡守隊編組: 一、人員編制:巡守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下設若干小隊, 每小隊以十人為原則,小隊設小隊長一人,副小隊長一人,每一巡守隊人數以二十 人以上,六十人以下為原則。 二、遴選對象:里內自治人員、民防、義警、義消、義交、後備軍人、社區志工及地方 熱心人士等,以年滿十八歲以上七十歲以下為原則。
  • 陸、巡守隊之任務: 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提供里、社區治安資訊,並以服務社區之精神,為里、社區居民提 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里、社區治安資訊。 二、執行防竊、防盜、防火等勤務。 三、協助搶救各種災害及協助災害現場安全秩序維護。 四、里、社區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 五、協助推動里、鄰、社區發展及服務性工作。
  • 柒、巡守隊裝備: 一、種類: (一)個人裝備:帽子、背心、警笛。 (二)共同裝備:警棍、無線電對講機、電警棒、交通指揮棒、手電筒、機車、自 行車、崗亭等。 (三)應勤簿冊: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巡守員工作紀錄簿。 二、來源: (一)內政部警政署:配發各縣市警察局轉發各守望相助組織使用,如電警棒、無 線電對講機等。 (二)警察局:每年編列預算購置應勤簿冊、警笛、手電筒、電池、警棍、無線電 對講機、帽子/背心等,配發各守望相助組織使用。 (三)各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購置:如手電筒、電池、警棍、帽子、背心等,配發各 守望相助組織使用。 (四)巡守隊自費購置: 1.各里辦公處利用里基層建設經費,購置巡守隊服裝及各種應勤裝備。 2.以里內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向內政部申請經費補助,購置巡守隊服裝及各種 應勤裝備。 3.接受轄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財團法人等捐助經費,購置巡守隊服裝及各 種應勤裝備。 三、使用管理: (一)個人裝備:責由巡守員各自使用保管。 (二)共同裝備:依裝備使用保管規定,由巡守隊集中保管分發使用。
  • 捌、巡守人員訓練: 一、定期訓練:每半年由警察局統一規劃實施,由各分局分梯次自覓場地,集中辦理巡 守(管理)員任務講習訓練一次,未參加年度定期訓練者,各分局應擇期補辦訓練 。 二、新進人員任務訓練:各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如有新進人員,由各分局隨時實施新 進人員任務講習訓練。
  • 玖、勤務執行及要領: 一、勤務時間:依各里轄區內之治安狀況需要排定勤務,以二至三小時為一勤務時段, 每日勤務時間以四至六小時為原則。 二、勤務方式: (一)固定勤務:各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依轄區治安狀況需要,編排勤務時段, 考量配合巡守員職業、工作時間排定勤務分配表,由巡守員輪流服勤,以步 巡為主,自行車、機車、汽車巡邏為輔,執行巡守勤務。 (二)機動勤務:各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依轄區特殊治安狀況需要,或發生重大 臨時變故時,臨時調派人員擔服機動勤務。 三、執勤服裝及裝備:里、無給職社區巡守員執行巡守勤務時,服裝及裝備規定如下: (一)服裝:穿著巡守隊規定之背心及帽子,配帶識別證。 (二)裝備:配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夜間執勤應攜帶手電筒等必要之應 勤裝備。 四、執行要領: (一)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領導人應召集巡守隊員,研訂巡守區域、巡邏路線、 巡邏箱位置暨人員編組等,另依轄區派出所提供之治安狀況規劃巡守勤務。 (二)選定適當處所作為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之協勤聯絡處,如以里辦公處或其 他處所兼作協勤聯絡處時,應以勤務運作時間、空間不受起居限制為原則。 (三)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應設置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巡守員工作紀錄簿,供巡 守員簽到、退勤及執勤工作記事。 (四)里、無給職社區巡守員應依照執勤守則執行巡守工作,並參加警察單位所辦 理之巡守員任務講習訓練。 (五)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勤務之執行以二人以上為一組,不可單獨一人服勤, 以免發生危險:遇有狀況發生時,儘速以通訊工具通報轄區警察單位到場處 理:各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發現各種治安狀況,請求派出所派員支援處理 時,各轄區派出所應立即派員支援處理。 (六)各派出所勤區佐警每週應與轄內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聯繫或交付任務二次 以上,相互交換治安資訊並交付任務。 (七)各派出所應在巡守隊協勤聯絡處設置巡邏箱,每日至少巡簽一次,以加強聯 繫。 (八)警察分局轄內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應即通報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以便 加強巡守防範。 (九)各轄區派出所應在值班台設置巡守隊無線電對講機基地台,除隨時抽呼以掌 握各巡守隊勤務狀況外,並隨時接收巡守隊治安訊息,以便即時支援處理各 種狀況。
  • 拾、輔導作為: 臺北市政府「守望相助輔導會報」或各區「守望相助執行會報」各編組相關單位:民政 、社政、工務、財政、消防、新聞、警政、團管部等單位,應各就權責,提供人力、財 力、物力,加強輔導作為,輔導成立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輔導作為如下: 一、基於「治安有需要,居民有意願」之原則,對運作績效良好之里、無給職社區巡守 隊,加強輔導作為,使其能持續正常運作,並配合治安狀況之需要,排定勤務時段 執行巡守勤務,使巡守隊之勤務運作能真正符合治安之需要,達到巡守之功能,有 效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二、依各里刑案發生統計數,對刑案不斷發生而未成立巡守隊者,各相關輔導單位應配 合強力輔導成立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已成立巡守隊而運作績效欠佳者,應強力 加以輔導使其維持正常運作,期能真正發揮維護治安功效。 三、經評核成績不良、斷續運作或缺乏運作意願,僅勉強成立充數治安上亦無實際需要 之巡守隊,則停止輔導、解除列管或逕予廢止,以免徒具形式。 四、警察局應選定辦理成效良好之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每年定期至少辦理示範觀摩會 一次,以其成功之因素,作為其他巡守隊辦理之參考。 五、各派出所應輔導轄內義警、民防並鼓勵警察退休人員全力支援參與里、無給職社區 巡守隊工作。
  • 拾壹、督導考核: 一、警察局(分局)應排定督導人員,於各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勤務時段,不定時 、不預警派員實施勤務督導,以考核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平日執行勤務是否落 實,督導發現缺失並提供改進之參考意見。 二、警察局另訂定本市督考評核里、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執行計畫,每年定期 對各里、無給職社區巡守隊實施督考評核,依考評成績優劣等第發給工作補助費 ,以充實巡守隊經費,使其能維持正常運作。 三、巡守員協助破獲各類刑事案件或有其他協勤優良事蹟時,由各警察分局轉報警察 局核獎,頒發獎狀或獎勵金,以資鼓勵。 四、里、無給職社區巡守員執行勤務造成傷亡者,依本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 行勤務傷亡慰問金給與要點」規定發給慰問金。
  • 拾貳、附則: 本實施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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