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職務宿舍,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及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及單身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宿舍係指本局為基於救災任務需要及兼顧外勤人員家庭生活,設置或指 定部分房舍,供作外勤人員借用之宿舍。 前項外勤人員係指本局中、分隊所屬之分隊長、小隊長、隊員及局本部、大隊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擔任受理報案勤務派遣之人員。
- 三、本局設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職務宿舍管理等有關事宜。 管理委員會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後勤科科長、督察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政風室主任及各救災救護大隊長擔任當然委員,非主管委員五人由基層同仁推選,任 期一年,主任委員由後勤業務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另一位副局長擔任。管理委員 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後勤科長兼任,並承委員會決議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其下置幹事四至六人,分由後勤科、人事室、會計室、職務宿舍座落所在地大隊 派員擔任。各單位業務分工如下: (一)後勤科:負責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宿舍申請、使用費收取及宿舍修繕等秘書 業務。 (二)人事室:負責申請人現職資格審查,暨當年度資績積分「基本選項」分數核算。 (三)會計室:負責收支帳目審核。 (四)大隊部:負責宿舍之日常管理維護,發現借用人有違反本要點第十八點規定之情 事者,得報請議處。
- 四、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審議有關會務執行,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 會議。
- 五、職務宿舍以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本局基層同仁(分隊長、小隊長、隊員)借用為原則 : (一)已婚。 (二)因配偶死亡、離異需扶養未成年子女隨任住所者。 (三)本人、配偶、子女名下無房屋。 (四)無配住公家宿舍。 (五)無申貸公教住宅貸款 本人、配偶、子女名下雖有房屋,但其房屋所在地在新竹縣或宜蘭縣以南者,亦得申請 借用職務宿舍。
- 六、本局為利於災害搶救指揮任務遂行,得保留部份職務宿舍供副局長、主任秘書、本局救 災編組之指揮官、重要指揮幕僚及該宿舍座落地轄區救災救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 長、副中隊長、駐地分隊長等外勤主管借用。
- 七、本局基層同仁申請借用職務宿舍,除須符合借用原則外,依下列優先順序審查分配: (一)職務宿舍座落地駐地地分隊人員。 (二)依職務宿舍座落地直直線距離計算最近之四個個分隊基層同仁。 (三)如經前二款符合資格人員借用後仍有餘戶時,則依服務單位與宿舍之直線距離由 近至遠排序。 前項同款人員依申請人年度資績「基本選項」分數(分隊長併計小隊長、隊員資歷,小 隊長併計隊員資歷)排名分配。
- 八、借用職務宿舍應以書面(如附件一)向本局後勤科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十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及切結書(如附件三),向宿舍座落地管轄法院辦妥公證 手續及繳交保證金後,始得遷入居住,否則以放棄論。有關公證所需費用概由借用人負 擔。保證金收取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借用人於辦妥公證手續及繳交保證金後三個月 內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並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外調,但符合「消防機關隊員特殊困難請調認 定基準」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屬特殊困難非調地不足以解決問題者,不受三年內不得申 請外調之規定。
- 九、借用職務宿舍人員,依規定應扣除其薪給專業加給中之房屋津貼。
- 十、本局為便於管理職務宿舍,得向借用人收取使用費,收費標準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職務及單身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 十一、職務宿舍之借用人(不含本要點第六點所列之人員)本人、配偶、子女等,於借用期 間有購置、繼承或贈與取得房屋者、申貸公教住宅貸款或本人死亡等情事之一者,其 借用關係當然終止,借用人家屬應於三個月內,無條件遷出交還宿舍。 依本要點第六點借用職務宿舍人員,調離該主管職務,其借用關係當然終止,應於三 個月內,無條件遷出交還宿舍。 第一項於借用期間有購置、繼承或贈與取得房屋者,其房屋地點如在新竹縣或宜蘭縣 以南者,則不在此限。
- 十二、職務宿舍借用人受停職、休職、撤職、免職處分,其借用關係當然終止,應於一個月 內,無條件遷出交還宿舍。
- 十三、職務宿舍借用人(不含本要點第六點之人員),因退休、職務調整、調職、留職停薪 、配偶死亡或離異另無其他扶養直系親屬隨住任所者,應於三個月內,無條件遷出交 還宿舍。
- 十四、借用期間應繳納之稅捐、水電、電訊(電話)及瓦斯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十五、職務宿舍公有設施之維修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六、職務宿舍內之公有設施,借用人於遷入居住時,由管理委員會派員點交,並善盡使用 維護之責。借用人如有不當使用遭致損壞,或有遺失等情事,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 十七、職務宿舍如遇本局辦公廳舍不敷使用,要求返還職務宿舍時,借用人應無條件配合遷 出,借用人如拒不搬遷,由本局依法訴請強制執行。
- 十八、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職務宿舍限供本人及配偶、直系親屬居住(借用本人戶籍必須遷入並不得留宿 他人),不得有出租、分租、轉借(讓)調換等情事。 (二)職務宿舍不得任意變更建築物型態設備或加蓋違建。 (三)宿舍內不得有從事商業行為或做其他不法用途。 (四)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電器音響用品音量應保持適量,以不妨礙他人 為原則。 (五)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危害安全之設施。 (六)宿舍之公有傢具、水電、衛生等設備,應珍惜愛護使用。 (七)宿舍共同使用之樓梯、走廊等空間應嚴禁隨地吐痰或擅自堆置雜物,確保公共 衛生及環境清潔。 (八)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從事其他不當之行為。 (九)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險物品及畜養寵物,以免影響環境衛生及公共 安寧安全。 (十)遇有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以保安全。 違反前項各款之規定者,視情節由管理委員會簽請議處,並令其回復原狀;情節嚴重 經勸止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借用,收回宿舍。
- 十九、有關借用職務宿舍之規定,除依本要點外,適用民法有關規定。
-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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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6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後字第0963135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