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8)北市地資字第88226265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
  • 一、為提供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之需求,以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連結介面係指地政處之防火牆設備及開發應用軟體、作業程序。
  • 三、地政資訊之連結對象以市府所屬府內合署辦公機關為原則。
  • 四、地政處地政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查詢」、「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三種方式。 (一)「線上查詢」乃開放府內相關單位,利用個人電腦及市府網路與地政處主機連線 查詢有關地政資訊,以供其業務參考,惟連結機關之所屬各單位(科、組、室) 僅限申請一個使用權。 (二)連結機關所需資料量過大時,得以「檔案傳輸」或「媒體交換」提供,所須軟硬 體設備由連結機關提供,並與地政處協商辦理。
  • 五、地政處經以連結介面提供之地政資料項目,係以內政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 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並經地政處審核通過。
  • 六、地政資料提供項目屬性為中文者以BIG-5碼為交換標準,若有不在中文標準資訊交 換碼字集內之地政中文字者,以地政處所訂者為準。
  • 七、地政資料交換之資料項目屬性為代碼者,以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 業系統規範」規定代碼交換標準。
  • 八、連結機關透過網路與地政處之防火牆連結,並於地政處主機資料庫以介面軟體(SQL *NET)方式取得資料檔案,連結機關取得資訊之應用由其自行處理;而網路連結技 術及申請程序細節洽詢地政處。
  • 九、連結機關須以公文檢附申請表(詳附件)申請連結,並須切結取得資料不得移作他用及 轉售,經地政處審查同意及連結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結取得資料。
  • 十、地政資訊之提供,以地政處當時資料庫之資料狀況為原則,地政處對於各機關之連結應 留紀錄,連結機關對取得資料如有疑義應於三天內向地政處提出諮詢。
  • 十一、連結機關於經查獲有違反本要點第九點,或利用連結擅自測試簽入地政處防火牆後端 者,地政處可終止其連結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