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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地資字第8823064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為確保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圖檔(掃描影像檔)資料安全,並建立作業標 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備援項目 (一)每日掃描之圖檔(新增圖檔) (二)異動之圖檔(修改圖檔) (三)應用系統軟體
  • 三、備援週期 (一)每日異動備援:每日作業結束後,將當日異動(新增或修改)之圖檔拷貝至硬碟 。 (二)每週整體備援:每週將建物測量成果圖資料庫及相關檔案資料整體拷貝至磁帶, 並保留四代。 (三)每月分區(或段別)備援:每月月底分區(或段別)拷貝至磁帶,並保留三代。 (四)應用系統軟體更新備援:如應用系統軟體版本更新時,應將安裝程式及執行檔拷 貝至磁帶。
  • 四、備援媒體之存放 (一)每週整體備援之磁帶資料,每次拷貝二份,一份存放地政事務所內,一份送交地 政處異地保管。 (二)備援磁帶應統一予以編號,並應設置專櫃指定專人保管,除管理人員外,其他人 員非經同意不得任意取用。 (三)備援磁帶編號:XX-X-XX-XX/XX/XX(所別-備援性質-序號-備援日期)。 1.所別:古亭所AA、建成所AB、中山所AC、松山所AD、士林所AE、大安 所AF。 2.備援性質:D-每日、W-每週、M-每月、S-系統。 3.備援日期:yy/mm/dd。
  • 五、備援方式 以SQL Server資料庫系統提供之備援方式為主,應用軟體提供之備援方式為輔。
  • 六、備援人員 各地政事務所應指派專人執行備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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