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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資字第101313819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地籍資料電子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收費 項目 法 令 依 據 計 價 單 位 收 費 標 準
    測量 資料 土地基本資料庫 電子流通作業要 點第十二點第一 項 一、地籍圖以宗地筆數 為計價單位,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 價單位,總點數未 一項。 一、每筆收費一元 二、圖根點,每點 收費二十元
    登記 資料 土地基本資料庫 電子流通作業要 點第十二點第三 項 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 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 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每錄○.五元,總 價未滿一元者,四 捨五入
    地價 資料 土地基本資料庫 電子流通作業要 點第十二點第二 項 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 ,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一 元,未滿一○○筆 ,以一○○筆計算
    備註: 一、已提供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單位第一次 ( 含) 以上提出申請者,其收費以上述價格之百分之五十計價。 二、為維資料安全性,本處提供之電子資料,僅供各單位提出之計畫目的 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使用,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 他人複製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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