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民間購買市有非公用房地意願,減輕承購人 購地負擔,促進土地利用,以利承購人向本局指定或承諾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貸款之金 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貸款繳納價款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出(標)售市有非公用房地,承購人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
- 三、承購人如需以承購之市有非公用房地向貸款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繳納價款者,應於接獲繳 款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一次繳納房地價款百分之三十自備款(得以 押標金抵充),由本局轉送洽貸之貸款銀行核辦。 貸款銀行應於接獲本局通知辦理貸款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核定准否貸款,並將結果及貸 款額度通知承購人及本局,倘核貸金額未達房地價款百分之七十,應由承購人自行補足 價款差額,並在限期內繳納。 貸款銀行於接獲本局通知辦理貸款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未核定准否貸款者,承購人仍應 於原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
- 四、承購人依規定申請貸款繳納房地價款,並獲貸款銀行於期限內核准貸款,其未於接獲繳 款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辦竣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暨貸款銀行撥付價款者,應 給付本局自接獲繳款通知日後二個月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前項未於期限內辦竣登記及撥付價款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承購人,本局應限期承購人 一次繳清價款及前項規定之遲延利息,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承購權,買賣契約解除 ,已繳三成款悉數入庫,出售標的物由本局另行依法處理。
- 五、貸款銀行核准貸款者,應即簽訂貸款契約,並於價款繳納限期前,以公函連同左列已用 印之文件送本局辦理登記事宜: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書一份。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二份。 (三)委託書一份。 本局收到上項文件後,即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承購人應配合本局之通知,檢附身份證 明及土地增值稅、契稅之完稅證明文件,會同本局向地政機關繳納規費後申辦所有權移 轉登記,並將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與貸款銀行。
- 六、本局於辦妥登記後,將所有權狀送交承購人,同時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登記簿謄本送貸款銀行。 貸款銀行於接獲前項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後三日內,應將核貸金額一次撥付解繳市 庫,逾期撥付者,應按該貸款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七、辦理貸款繳納房地價款,其應繳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費、抵押權設定登記費等有關規費 均由承購人負擔。
- 八、依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期限與貸款銀行完成簽約貸款手續並依限繳納差額者,視為承購 人已依限繳交房地價款。
- 九、貸款銀行承辦本貸款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時限辦理,如因逾期致損害承購人權益,應 自行與承購人協調處理。
- 十、本要點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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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財五字第09131827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1年6月2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