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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7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會議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作業規定)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機關執行公共工程之橫向聯繫協調工作及決 策事項,於「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組織下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會報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之選案原則與來源如下: (一)報告事項之選案原則: 1.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報告查核業務成果。 2.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報告本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停工及解除或終 止契約案件最新辦理情形。 3.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報告稽核業務成果。 (二)討論事項之選案原則與來源: 1.討論事項選案原則: (1)公共工程案件執行遭遇困難或政策變更,需跨局處協調者。 (2)公共工程案件涉及方案選擇之決策者。 (3)其他未經本府相關專案會議、專案會報或專案小組討論範疇之公共工程相關 事項。 2.討論事項選案來源: (1)本府各機關以業務執行需要主動提案。 (2)專案指示之提案。 (3)本府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之提案。
  • 三、本會報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作業程序如下 : (一)應於會議召開前十日將提案資料依本會報提案格式(如附件 1)送本會報彙辦。 (二)由工作人員簽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擇期召開會議。 (三)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奉核定列管,並送請相關機關確實執行。 2.相關機關收到交辦事項,應督導所屬確實辦理。 3.各辦理情形應於期限完成並送本會報工作人員彙整,另未完成案件得適時於會 議中提報。
  • 四、本會報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案件申請程序如下: (一)提案機關應自行衡酌本會報簽核聘(派)諮詢委員需十四日之工作時程,於工程 規劃、設計各階段審查會議前,填寫工程協助審查提案表(如附表 1),或於工 程施工階段,填寫工程諮詢提案表(如附表 3),函送本會報。 (二)本會報工作人員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簽核 聘(派)府內外諮詢委員,於聘(派)諮詢委員後,函知提案機關。 (三)提案機關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前,將與案情相關之資料(如:規劃設計文件、施 工計畫書、地質調查資料、施工現場照片或影片光碟等)送交諮詢委員。 (四)如提案性質屬較單純,可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協處者,得由本會報工作人員逕送 該權責機關協處,並通知提案機關。 (五)由提案機關邀請第二款聘(派)之諮詢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可辦理現場勘查) ,並將諮詢委員意見作成工程協助審查處理表(如附表 2)或工程諮詢處理表( 如附表 4),函送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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