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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0268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執行公共工程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協調工作及決策事 項,於「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工程會報)組織下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工程會報之選擇議案原則及議案來源如下: (一)選擇議案原則: 1.公共工程案件執行或政策遭遇困難,需跨局處協調者。 2.公共工程案件涉及方案選擇之決策者。 3.其他未經本府相關專案會議、專案會報或專案小組討論範疇之公共工程相關事項 。 (二)議案來源: 1.本府各機開以業務執行需要主動提案。 2.專案指示之提案。 3.視議題需求、工作上發現重大問題,由本府研考會、工務局商請相關機關提案。 4.工程會報規劃小組、施工品質評鑑小組之提案。
  • 三、工程會報原則每月召開一次,由市長或副市長主持會議。與會人員視提案性質,邀請工 程會報相關委員及本府相關業務機關派員與會,亦得邀請府外專家、學者參與會議,且 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四、工程會報由本府工務局綜理行政事務,並由本府斫考會訂定會議指(裁)示事項之追蹤 與管制考核。
  • 五、本府各機關如有提案,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提案資料比照市政會議提案格式送本府工務局 彙辦,由工務局簽請市長擇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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