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機關執行公共工程之橫向聯繫協調工作及決 策事項,於「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組織下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會報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之選案原則與來源如下: (一)報告事項之選案原則: 1.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報告查核業務成果。 2.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報告本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停工及解除或終 止契約案件最新辦理情形。 3.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報告稽核業務成果。 (二)討論事項之選案原則與來源: 1.討論事項選案原則: (1)公共工程案件執行遭遇困難或政策變更,需跨局處協調者。 (2)公共工程案件涉及方案選擇之決策者。 (3)其他未經本府相關專案會議、專案會報或專案小組討論範疇之公共工程相關 事項。 2.討論事項選案來源: (1)本府各機關以業務執行需要主動提案。 (2)專案指示之提案。 (3)視議題需求、工作上發現重大問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工務局商請相關機關提案。 (4)本府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之提案。
- 三、本會報由本府工務局綜理行政事務,並由本府研考會訂定會議指(裁)示事項之追蹤與 管制考核,及每季提報未完成案件辦理情形。
- 四、本會報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應於會議召開前十日將提案資料比照市政會議提案格式送 本府工務局彙辦,由工務局簽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擇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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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0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會議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土字第10130131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委員會議提案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會議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