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公共工程品質,落實執行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現 定,減少意外事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於公共工程,基於人力或專業技術 需求得邀請有關公會技師會同協助進行檢查工程品質及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之作業。 前項公會以土木、結構、電機等技師及建築師公會為原則,不包括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 三、各機關擬邀請技師進行檢查作業時,應先行商請有關公會提供技師名單,並於執行檢查 時,依工程個案性質,就名單中遴請技師協助檢查,並副知該公會。
- 四、各機關邀請技師協助時,應告知受邀之技師主動迴避其曾參與規劃、設計或擔任承造廠 商專任工程人員之工程檢查工作,各機關於遴請技師時,亦應加以注意。
- 五、各機關得依現有抽查機制或另訂作業程序,執行檢查任務。
- 六、各機關遴請技師協助檢查,得比照學者專家出席專案諮詢會議,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七、各機關邀請技師協助進行檢查作業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如有不敷 支應,得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另行編列預算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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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191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