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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消管字第09734873600號函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十九條第 一款規定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 二、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公告限 制或,禁止進入時,各機關人員編組任務如下: (一)指揮官(市長兼任): 1.負責發布、修正、撤銷或廢止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處分之公告事項。 2.負責綜理本要點其他相關事宜。 (二)副指揮增(二位副市長兼任): 負責襄助指揮增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事宜。 (三)協調聯繫組(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市災害應變中 心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四)治安組(警察局): 1.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並以警戒 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2.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五)防救組(消防局): 1.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2.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3.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六)宣導組(新聞處): 負責於市災害應變中心之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得刊登新聞紙或使用廣播、電視、 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七)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1.負責提出劃定區域範圍之建議。 2.管制區圖之劃設及管制區內其他不屬於第(三)款至第(六)款以外之其他協 調、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有關其他之臨時編組任務,由指揮官指派之。
  • 三、執行程序: (一)限制公告範圍之提出方式如下: 1.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市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2.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區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 建議時,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管制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 、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增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3.本市其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第二款規定方式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1.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有不 遵行者開具勸導單;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 2.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3.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責、理 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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