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依據交通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交安八十七字第○○九五七九號函暨 年終視導報告辦理。
- 貳、目的: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所屬各機關辦理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工作執行計畫執行成效,強化交通改善成 果,激勵道安工作人員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 參、本府於每年三至四月,就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各項工作執行計畫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業,其考評項日及權數分配如 左: 考評項目 配分權數 (一) 計畫目標之挑戰及達成度 45—60 % (二) 計畫作為比 15—20 % (三) 計畫執行 10—20 % (四) 經費運用 10—20 % (五) 行政作業 7 —12 %
- 肆、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得出該項目之評介,綜合各分 項評分之總和,為該項計畫之實際得分,詳細考評項目、評分標準及 配分權數如附表一。團體成績之計算,係按該機關受考評個案積分總 平均為各該機關之團體成績。
- 伍、考評資料內容包括「執行情形報告表」 (附表三) 、「自評提要表」 (附表四) 、「成效評估表 (含考評總結) 」 (附表五) ,並加裝封 面 (附表二) 。
- 陸、各執行機關業務主辦單位應於本府辦理初評前先行辦理自評作業,並 於初評前一週將考評資料提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會 (以下簡稱研考 會) 辦理初評。
- 柒、本府研考會為辦理初評需要,得邀請新聞記者、學者與專家參與初評 ,考評委員得視實際需要至現場查考執行情形,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 明。
- 捌、獎懲對象及額度:個案考評獎懲之辦理悉依左列獎懲標準表辦理。各機關實際辦理工作 計畫之研考業務主管及主、兼辦研考業務人員之獎懲,得依團體成績之優劣比照辦理獎 懲事宜。
等第
分數
個別計畫獎勵
(個人)附註
優
95-100分
記一大功
承辦人限一人。
協辦人員獎勵額度應低於承辦人,依其個別出力程度給予適當獎度,獎勵人數比例最高為二分之一。
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件以上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度較高之計畫辦理敘獎。90-94.9分
記功二次
甲
85-89.9分
記乙大功
承辦人限一人。
協辦人員獎勵額度應低於承辦人,依其個別出力程度給予適當獎度,獎助人數比例最高為四分之一。
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件以上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度較高之計畫辦理敘獎。80-84.9分
嘉獎二次
乙
75-79.9分
嘉獎乙次
承辦人限一人。
協辦人員獎勵人數比例最高為五分之一。
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件以上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度較高之計畫辦理敘獎。70-74.9分
不予獎勵
丙
65-69.9分
申誡乙次
懲處對象為各該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60-64.9分
申誡二次
丁
55-59.9分
記過乙次
懲處對象為各該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50-54.9分
記過二次
49.9分以下
記一大過
- 玖、考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考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 事項,依程序報奉市長核定後,區發本府所屬各機關針對考評報生告 所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並由各執行機關依據獎懲規 定辦理獎懲事宜。
- 拾、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政 院考評後,得按其績效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極辦 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酌予 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本市道安會報邀集研考會、人 事處及相關機關研商後,由道安會報辦理後續獎懲事宜。
- 拾壹、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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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88)府研二字第8801422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