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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88)府研二字第8801422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壹、依據: 依據交通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交安八十七字第○○九五七九號函暨年終視導報告辦理 。
  • 貳、目的: 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辦理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 進方案」工作執行計畫執行成效,強化交通改善成果,激勵道安工作人員士氣,特訂定 本要點。
  • 參、本府於每年三至四月,就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各項工作執行計畫 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業,其考評項日及權數分配如左: 考評項目配分權數 (一)計畫目標之挑戰及達成度45—60% (二)計畫作為比15—20% (三)計畫執行10—20% (四)經費運用10—20% (五)行政作業7—12%
  • 肆、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得出該項目之評介,綜合各分項評分之總和,為 該項計畫之實際得分,詳細考評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權數如附表一。團體成績之計算 ,係按該機關受考評個案積分總平均為各該機關之團體成績。
  • 伍、考評資料內容包括「執行情形報告表」(附表三)、「自評提要表」(附表四)、「成 效評估表(含考評總結)」(附表五),並加裝封面(附表二)。
  • 陸、各執行機關業務主辦單位應於本府辦理初評前先行辦理自評作業,並於初評前一週將考 評資料提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辦理初評。
  • 柒、本府研考會為辦理初評需要,得邀請新聞記者、學者與專家參與初評,考評委員得視實 際需要至現場查考執行情形,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明。
  • 捌、獎懲對象及額度:個案考評獎懲之辦理悉依左列獎懲標準表辦理。各機關實際辦理工作 計畫之研考業務主管及主、兼辦研考業務人員之獎懲,得依團體成績之優劣比照辦理獎 懲事宜。

    等第

    分數

    個別計畫獎勵
    (個人)

    附註

    95-100分

    記一大功

    承辦人限一人。
    協辦人員獎勵額度應低於承辦人,依其個別出力程度給予適當獎度,獎勵人數比例最高為二分之一。
    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件以上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度較高之計畫辦理敘獎。

    90-94.9分

    記功二次

    85-89.9分

    記乙大功

    承辦人限一人。
    協辦人員獎勵額度應低於承辦人,依其個別出力程度給予適當獎度,獎助人數比例最高為四分之一。
    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件以上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度較高之計畫辦理敘獎。

    80-84.9分

    嘉獎二次

    75-79.9分

    嘉獎乙次

    承辦人限一人。
    協辦人員獎勵人數比例最高為五分之一。
     
    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件以上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度較高之計畫辦理敘獎。

    70-74.9分

    不予獎勵

    65-69.9分

    申誡乙次

    懲處對象為各該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60-64.9分

    申誡二次

    55-59.9分

    記過乙次

    懲處對象為各該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50-54.9分

    記過二次

    49.9分以下

    記一大過

  • 玖、考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考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事項,依程序報奉 市長核定後,區發本府所屬各機關針對考評報生告所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 理,並由各執行機關依據獎懲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 拾、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政院考評後,得按其 績效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極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 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酌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本市道安會報邀 集研考會、人事處及相關機關研商後,由道安會報辦理後續獎懲事宜。
  • 拾壹、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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