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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管字第099316872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辦理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工作執行計畫執行成效,強化交通改善成 果激勵道安工作人員士氣,特依交通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交安八七 字第00九五七九號函,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於每年十一至十二月,就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 案」各項工作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業,其考評項目及權數分配如下: 考評項目          配分權數 計畫目標之挑戰性及達成度  45% 計畫作為          20% 計畫執行          15% 經費運用          10% 行政作業          10%
  • 三、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得出該項目之評分,綜合各分項 評分之總和,為該項計畫之實際得分,詳細考評項目、評分標準及配 分權數(如附表一)。團體成績之計算,以各該機關受考評個案積分 總平均為團體成績。但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成績。
  • 四、考評資料內容包括「執行情形報告表」(附表三)、「自評提要表」 (附表四)、「成效評估表(含考評總結)」(附表五),並加裝封 面(附表二)。
  • 五、各執行機關業務主辦單位應於本府辦理初評前先行辦理自評作業,並 於初評六個工作天前將考評資料提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府研考會)辦理初評。
  • 六、本府研考會為辦理初評需要,得邀請新聞記者、學者與專家參與初評 ,考評委員得視實際需要至現場查考執行情形,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 明。
  • 七、個案及團體考評之獎懲,依下列獎懲標準表辦理。但列管個案數未達 二案者,該機關研考業務主管不予獎懲。
  • 八、考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考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事項,依程序報奉 市長核定後,函發本府所屬各機關針對考評報告所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 ,並由各執行機關依據獎懲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等第

    個案及團體成績

    個案及團體行政獎懲

    附註

    95-100分

    記一大功

    一、個案:
    (一)主辦人員限一人。
    (二)協辦人員獎勵額度應低於主辦人員,其個別出力程度給予適當獎度,獎勵人數比例最高為二分之一。前揭所稱協辦人員,指實際參與並協助執行(含機關研考人員),另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之計畫協辦時,以實際協辦案件之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三)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案以上獲獎勵時,以實際督導計畫之平均成績辦理敘獎。
    二、團體(列管個案二案以上):
    (一)獎勵對象為研考業務主管。
    (二)團體成績甲等以上之機關,受獎者之獎度應低於主辦人員。

    90-94.9分

    記功二次

    85-89.9分

    記功乙次

    一、個案:
    (一)主辦人員限一人。
    (二)協辦人員獎勵額度應低於承辦人,其個別出力程度給予適當獎度,獎勵人數比例最高為四分之一。前揭協辦人員,指實際參與並協助執行(含機關研考人員),另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之計畫協辦時,以實際協辦案件之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三)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之股長、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應有督導之實,始得敘獎,如督導之計畫有二案以上獲獎勵時,以實際督導計畫之平均成績辦理敘獎。
    二、團體(列管個案二案以上):
    (一)獎勵對象為研考業務主管。
    (二)團體成績甲等以上之機關,受獎者之獎度應低於主辦人員。

    80-84.9分

    嘉獎二次

    70-79.99分

    不予獎懲

    不予獎懲

    65-69.99分

    申誡乙次

    一、個案:
    懲處對象為各該計畫實際督導、主辦人員及協辦人員。
    二、團體(列管個案二案以上):
    懲處對象為研考業務主管。

    60-64.99分

    申誡二次

    55-59.99分

    記過乙次

    50-54.99分

    記過二次

    49.99分以下

    記一大過

  • 九、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政 院考評後,得按其評定結果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 極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 酌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臺北市道安會報邀集本府 研考會、人事處及相關機關研商後,由道安會報辦理後續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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