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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金字第104300409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因應臺北市設信用部之農會發生金融事故(含擠兌、 重大舞弊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五財一一○八○號函設置臺北市 政府因應農會信用部經營危機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規定。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瞭解發生金融事故原因,評估其可能影響及建議採取因應措施。 (二)聯絡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等出面說明相關事實。 (三)協調本市其他各農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各農業行庫評估是否給予轉存款或緊 急融通資金。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二人,由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及建設局局長共同擔任,委員八人,由左列 人員聘派任之: (一)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市政府建設局副局長。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表一人。 (四)農業行庫代表三人。 (五)臺北市農會代表二人。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市政府財政局第三科科長及建設局第三科科長兼任,並置幹 事十二人,由市政府財政局六人及建設局六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作業及聯 繫事宜。
  •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中央銀行等有關機關及相關農會之主管人員列席。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會議決議,應簽陳 市長核定後,依相關法規辦理。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市政府財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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