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落實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確實執行相關安全規定,確保教育機構師生、員工及民眾整 體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範圍: (一)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校園安全及營繕工程安全。 (二)社教機構館舍安全及營繕工程安全。 (三)補習班公共安全。
- 三、實施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應依相關法令程序,執行管控等規定落實辦 理公共安全。 (二)防範未然原則:加強防範宣導,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顧全大局。 (三)共同參與原則:對人、事、時、地、物作適當配置,均有專人負責。 (四)統整管理原則:統一組織,相互配合支援,講求整體安全。 (五)全面照護原則:時空兼顧,對機構師生員工與民眾完善照護。 (六)防錯設計原則:機構安全設施須有防錯機制並適時操作維護及管理。
- 四、實施方式: (一)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本位管理 1.依據教育部編印「國民中小學公共安全管理手冊」之相關檢核項目確實實施並自 行檢查,作成紀錄。 2.依據本局訂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暨各級公立學校施工作業安全自 我檢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校園施工區域之安全管理作業。 (二)教育局視導 1.定期視導 (1)校園安全部分:由督學率同主管科派員每年八月及三月定期視導,並依臺北市 教育機構公共安全管理檢核表逐項檢核(如附表)。 (2)營繕工程部分:學校自辦(自行監辦)部分:由主管科於開工前、施工中及完 工前定期視導。 本局監辦部分:由主管科於開工前及階段查驗時辦理。 2.不定期視導: (1)由督學室或主管科派員不定期視導並逐項檢核,每學期至少視導一次為原則。 (2)成立本局「校園安全督導小組」,由副局長召集,成員由第八科、業務科、督 學室等科室相關同仁組成,就重大專案,不定期督導查核各單位辦理情形。
- 五、成效考核 (一)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公共安全經機構本位管理及教育局視導,未符規定者依緊急 處理、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方式處置,並得予停止開放使用。 (二)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營繕工程,經機構本位管理及教育局視導未符規定者,由主 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以罰鍰、停工或移送本府工務局懲處。 (三)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公共安全暨營繕工程經機構本位管理及教育局視導,辦理優 良者,依規定公開表揚或從優敘獎,並將辦理經驗提供其他機構參考。
-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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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工字第10045305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