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
- 二、目的:使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均能依據其個 別學習需求,獲得 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 三、服務對象: (一)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確認之身心障礙者。 (三) 經鑑輔會或學校專業團隊評估確有需求者。
- 四、輔助器材項目: (一) 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 (二) 調頻助聽器。 (三) 擴視機、放大鏡。 (四) 盲用電腦 (五) 其他教學輔助器材
- 五、支持服務項目: (一) 報讀、錄音 (二) 提醒 (三) 代抄筆記 (四) 手語翻譯 (五) 復健治療 (六) 生活協助、家長諮詢 (七) 其他支持性服務
- 六、第四、五點所列之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學校應優先調整校內既有輔 助器材與支援予以提供或尋求校外資源 (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社會 局…等) 提供;倘尚無法提供者,得提出專業團隊評估輔具需求項目 ,專案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補助購置或調配借用。
- 七、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任課教師應依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調整其 教學設施或方式,必要時得提供補救教學或資源方案。
- 八、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辦理。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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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五字第09138081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