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1.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 (1)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 合開發處等九名高參,依序輪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分日、夜二班值勤。 (2)如遇重大災情或市長巡視、召開整備會報時,局長得指定代理人或由上述輪值人員 依排序通知本局兩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及兩位副總工程司等人員,進駐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12樓市長簡報室)。 至「市府機電小組輪值人員」: 由本局機電小組聯絡人通知該組輪值人員,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參與輪值。 2.本局 (1)指揮部: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副局長襄助指揮官。 (2)指揮調度組: 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 、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處長、資產及財務管理室主任、路權室主任輪值擔任 。 (3)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計畫管理課、安衛防災課課長 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品 保處指定一位課長參與輪值。 乙組:工務管理處男性同仁擔任。另於颱風來臨前視中央氣象局所發佈預估 颱風強度,及颱風可能侵襲範圍等狀況由工務管理處處長判定於乙組 「彈性」增加乙位輪值人員(共二員)協助災害應變作業。(並由最 末班之輪序人員辨理結報及辨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簽報作業)。 (4)行政支援: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供熱食等行政作業 ,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電話),如 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僅於日班時間值 勤)。 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第一班以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局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時開始任務編組,到本局十五樓緊急應變小組報到,至下一班 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值勤時間日班為08:00至20:00,夜 班為20:00至翌日08:00止,由各組輪值人員進駐本局十五樓緊急應變小組值 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六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 範圍或風雨逐漸強度加大,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時,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 應待命候勤。
- 三、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於上班時間由工務管理處緊急聯絡人,通知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並同時通知機電小組聯絡人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非上 班時間如獲消防局通知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請本局值班人員通知工務管理處緊 急聯絡人,再轉知本局相關各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一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人員負責預先通知接 續五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開。
-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請依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 守,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 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案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交接,掌握實際狀況, 確實填寫事件紀錄表。(按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計畫表格填報)。
- 五、首班值勤人員連絡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電話及通訊系統暢通。
- 六、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應使用災情傳輸電腦系統向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告災 情,並保持雙向聯絡外,亦需向本局派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之人員報告災情 。
- 七、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詳細紀錄各工程處回報情況,有無災損均需每三小時定期以災 情傳輸電腦系統回報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 八、各班值勤人員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辦理交接(含資料、 物品等),方得離開。
- 九、末班值勤人員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後,需辦理下列事項: 1.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 2.要求各工程處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傳至捷運局防災信箱或傳真至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3.末班值勤人員彙整各工程處災損情形,應使用災情傳輸電腦系統及傳真至臺北市災害 應變中心備查。(或提報需災損情形之單位: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路政 司等)。 4.末班值勤人員於次日將統計各工程處之災損資料綜簽陳核局長。 5.乙組輪值人員最末班輪序人員第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第2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 班費申報作業。
- 十、如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由職務代理人或該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接替輪值 。
- 十一、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接班人員因交通 、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 。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立即趕往接班。
- 十二、如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下班時間而輪值人員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到時,由承辦 單位依輪序通知下一班遞補值班,並持續通知該輪值人員接班為止,惟如確實無法通 知到時,該輪值人員安排至下一輪第一班輪值。
- 十三、輪值人員接獲通知時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與輪值,若因特殊狀況確實無法按時到班 時,亦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惟事後應補辦簽陳備查。
- 十四、凡未能遵守本值勤注意事項者,一律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
-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5)北市捷工字第09530250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