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一)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並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1.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 、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本府消防局受 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分日、夜 2班值勤。 2.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通知,局長或指定代理人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或其他指定地點)出席災害防救會報。 (二)1.指揮部: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副局長襄助指揮官。 2.督導官: 本局抽檢作業之督導官,由本局主任秘書及3位副總工程司依序輪流率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第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 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檢查其落實災害防救措施執行情形,以強化本 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效能,並提升應變應力。 2.指揮調度組: 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 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路權室主任、副主任輪值擔任。 3.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機電系統課計畫管理課、安衛防 災課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品 保處技術發展處、路權室指定 1位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同仁參與輪值。 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 2名工程司及聯合開發處 1名工程司擔任,每班 3員於 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負責彙整各工程處定時傳送本 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 後依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0000災害 防救會報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工務局彙整,及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 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4.行政支援: 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 作業,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電話) (值勤工職人員名冊請依該室本局人事室規定辦理),如需值勤時,緊急應變 小組將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僅於日班時間值勤)。 (三)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第 1班以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局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時開始任務編組,並於接獲通知60分鐘內到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報到 ,至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 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時間日班為 08:00至 20:00,夜班為 20:00至 翌日 08:00止,由各組輪值人員進駐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值勤,編組名冊內人 員異動時依序遞補。若本府災害應變中心宣佈二級開設為白天時,則值勤乙組第 1 班由女性同仁擔任值勤,若女性同仁非為輪值表之第 1班時,則值勤乙組以前 、後班(第 1班與第 2班、第 3班與第 4班 ...)對調方式值勤,後面班次亦依 序採互相對調方式辦理,惟若二級開設時間為夜班時間,則值勤乙組第 1班由男 性同仁擔任值勤,輪值方式與前同。(另指揮調度組輪值方式相同)
- 二、當颱風來襲或發生豪大雨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 配合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成立本局及各工程處內部緊急應變小組,先行辦理防救 災之整備作業,預置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 三、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請各工程處設置 1個通報窗口負責將工 地災情電話口頭通報至工管處安衛防災課課長彙整後,第一報及有災情時由工管 處以簡訊通報本局局長及長官知悉。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消防局通知( 2級開設),本局 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四、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包含演習):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人員,未依規定時間 內到達所屬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報到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懲處。
- 五、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由工務管理處緊急聯絡人,以「一呼百應」通知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 1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執行小組人員負責預 先通知接續 5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 開。
- 六、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請依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 守,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 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案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將交接事項記載於工作 日誌,以確實掌握實際狀況。
- 七、首班執行小組值勤人員連絡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電話及通訊系統暢通。
- 八、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應使用災情傳遞系統向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告災情, 並保持雙向聯絡外,亦需向本局派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之人員報告災情。於 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 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 九、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部: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之指揮與調度事宜, 並參加市長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總工程 司或 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依本府 101.08.08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災害防救應變整備督導計畫」,有 關本局抽檢作業之督導官,由本局主任秘書及3位副總工程司依序輪流率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第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 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檢查其落實災害防救措施執行情形,以強化本府災 害防救體系運作效能,並提升應變應力。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於消防局簡訊通知一級開設 1小時內到達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報到。 2.參與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局及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 (南、中工程處支援臺北市,北、東工程處支援新北市)。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況及處理情形,若有 災情發生時,督導執行小組甲、乙組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將災 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 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3.即時處理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 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以提 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 重大意外事故後,由局長於口頭通報市長,及同時請示局長同意後,由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通報至交通部路政司,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災害防救會報通知,立即陳報局長參加 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八之規定,彙整各工程處提送之市 長預備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資料,並督導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災害 應變中心、消防局、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及派駐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 ,並電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關事宜。 (5)應立即將消防局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 緊急應變小組知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由該時間之 執行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隨同前往 5個工程處完成檢查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彙計總表,並以E-MA IL通報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工務局及局防災信箱等單位。 (2)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上傳「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 表」。 (3)辦理災害防救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關事項,即時與 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防救 災作業支援系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4)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等)之 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 項立即E-MAIL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信箱所有通知訊息。 (6)值勤中,若有災情發生時,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將災情、處 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 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五)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訂行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話),及依本局人 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災害應變中心開會或至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 駛等任務。 5.其他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 十、各班值勤人員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辦理交接(含資料、 物品等),方得離開。
- 十一、末班執行小組乙組值勤人員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後,需 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 (二)要求各工程處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傳至捷運局防災信箱或 傳真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三)末班值勤人員彙整各工程處災損情形,應使用災情傳遞系統及傳真至臺北市災 害應變中心備查。(或提報需災損情形之單位: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 通部路政司等)。 (四)末班值勤人員末班值勤人員於次日將統計各工程處之災損資料綜簽陳核局長。 (五)於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彙整所有 事件最新辦理情形,以e-mail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由該小組彙整後,以簡 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 (六)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 策進作為),會議紀錄副知本局,並於上午12時前e-mail「○○颱風、大雨、 豪大雨等天然災害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至工管處彙整後,以簡訊 通報相關長官最新辦理情形,並送品保處辦理本局高風險事項之追蹤列管等後 續事宜。 (七)乙組工務管理處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第 2人辦理參與值 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 十二、如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由職務代理人或該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接替輪 值。
- 十三、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接班人員因交通 、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 。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立即趕往接班。
- 十四、如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下班時間而輪值人員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到時,由承辦 單位依輪序通知下一班遞補值班,並持續通知該輪值人員接班為止,惟如確實無法通 知到時,該輪值人員安排至下一輪第一班輪值。
- 十五、輪值人員接獲通知時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與輪值,若因特殊狀況確實無法按時到班 時,亦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惟事後應補辦簽陳備查。
- 十六、各單位指派之輪值人員若有異動,應簽報單位主管同意後,將異動名冊(含單位、職 稱、姓名、住宅電話、辦公室分機、行動電話等)以便箋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惟高 參組輪值人員異動,須另覓一受過本府消防局訓練完成且孰悉災害應變中心操作業務 之正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層級人員,方得替換。
- 十七、凡未能遵守本值勤注意事項者,一律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
- 十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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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工字第10330456300號函修正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