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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工字第103326231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訂定之。
  • 二、目的: 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 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 人員、安全。
  •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一)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並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 組」之指揮運作: 1.高參組: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 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臺北 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 害應變中心,分日、夜 2班值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應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 其他指定地點)出席災害防救會報。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分為: 1.指揮部: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副局長襄助指揮官。 2.督導官: 本局抽檢作業之督導官,由主任秘書及3位副總工程司依序輪流率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第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 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檢查其落實災害防救措施執行情形,以強化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效能,並提升應變能力。 3.指揮調度組: 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 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路權室主任、副主任輪值擔任。 4.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機電系統課、計畫管理課、安衛 防災課等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 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路權室等單位指定 1位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同仁 參與輪值。 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指派 2名工程司及聯合開發處指派 1名工程司擔任,每 班 3員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負責彙整各工程處定 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運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災害防救會報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工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5.行政支援: 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 政作業,另請秘書室自行排定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電話 )(值勤工職人員名冊請該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需值勤時,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僅於日班時間值勤)。 (三)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說明如下: 1.高參組第 1班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一級開設,於接獲通知60分鐘內到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值勤,至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 2.督導官、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及行政支援等,第 1班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 知二級開設,本局成立內部緊急應變小組,時開始任務編組,並於接獲通知60 分鐘內到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報到,至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 解除為止。 3.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時間日班為 08:00 至 20:00,夜班為 20:00至翌日 08:00止,由各組輪值人員進駐本局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值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 四、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配合本府消 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成立本局及各工程處內部緊急應變小組,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 備作業,預置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請各工程處設置 1個通報窗口負責將工 地災情電話口頭通報至工務管理處安衛防災課課長彙整後,第一報及有災情時由 工務管理處以簡訊通報本局 局長及長官知悉。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 2級開設), 本局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包含演習):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人員,未依規定 時間內到達所屬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報到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懲處。
  • 七、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一、二級開設,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時,由工務管理處緊急聯絡 人,以「一呼百應」通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 1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執行小組人員負責預 先通知接續 5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 開。
  • 八、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依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守 ,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 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案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將交接事項記載於工作 日誌,以確實掌握實際狀況。
  • 九、首班執行小組值勤人員應連絡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電話及通訊系統暢通。
  • 十、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應使用災情傳遞系統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告災情,並 保持雙向聯絡外,亦需向本局派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之人員報告災情。於每日上、 下午 1、 4、 7、10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 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 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部: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之指揮與調度事宜 ,並參加 市長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總工 程司或 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本局抽檢作業之督導官,由本局主任秘書及3位副總工程司依序輪流率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第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 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檢查其落實災害防救措施執行情形,以強化本 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效能,並提升應變能力。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於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一級開設 1小時內到達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報到。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 本局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事 宜(南、中工程處支援臺北市,北、東工程處支援新北市)。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況及處理情形,若 有災情發生時,督導執行小組甲、乙組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 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臨時交辦 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以 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判定 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A、 EMA2-51-B、EM A2-51-C 之規定辦理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災害防救會報通知,指揮調度組立 即陳報 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 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八之規定,彙整各工程處提送之 市長預備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資料,並督導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府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及派駐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 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由該時間 之執行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查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彙計總表,並以e- mail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府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 等單位。 (2)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 上傳「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 速報表」。 (3)辦理災害防救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關事項,即時 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 ,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4)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等) 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 示事項立即e-mail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5)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6)辦理捷運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信箱所有通知訊息。 (7)值勤中,若有災情發生時,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將災情、 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 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8)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五)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話),及依本局人 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或至工地巡視之派 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 十二、各班值勤人員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辦理交接(含資料 、物品等),方得離開。
  • 十三、末班執行小組乙組值勤人員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後,需辦 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 (二)要求各工程處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傳至本局防災信箱或傳 真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三)末班值勤人員彙整各工程處災損情形,應使用災情傳遞系統及傳真至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備查。(或提報需災損情形之單位: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 部路政司等)。 (四)末班值勤人員於次日將各工程處之災損統計資料綜簽陳核局長。 (五)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以e-mail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由該小組彙整後, 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 (六)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策 進作為),會議紀錄副知本局,並於上午12時前e-mail「○○颱風等天然災害 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至工務管理處彙整後,以簡訊通報「捷運工 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最新辦理情形,並送品保處辦 理本局高風險事項之追蹤列管等後續事宜。 (七)乙組工務管理處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第 2人辦理參與值 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 十四、如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由職務代理人或該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接替輪 值。
  • 十五、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接班人員因交通 、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 。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立即趕往接班。
  • 十六、如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下班時間而輪值人員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到班時,由承 辦單位依輪序通知下一班遞補值班,並持續通知該輪值人員接班為止,惟如確實無法 通知到班時,該班輪值人員安排至下一輪第一班輪值。
  • 十七、輪值人員接獲通知時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與輪值,若因特殊狀況確實無法按時到班 時,亦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惟事後應補辦簽陳備查。
  • 十八、各單位指派之輪值人員若有異動,應簽報單位主管同意後,將異動名冊(含單位、職 稱、姓名、住宅電話、辦公室分機、行動電話等)以便箋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惟高 參組輪值人員異動,須另覓一受過消防局訓練完成且熟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操作業務 之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層級人員,方得替換。
  • 十九、凡未能遵守本值勤注意事項者,一律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
  • 二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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