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營繕工程施工作業安全,避免因人為疏失而造成施工人員傷亡或校園師生、員工 、參觀民眾安全之虞慮,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暨違反規定之罰則,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為落實營繕工程自動檢查,其相關之自主檢查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所附「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施工安全自主檢查表格各 類表格」之填報應由承造廠商派任具備合格執照之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 中、後實施,並應於每日工作結束前完成初步之檢查作業,再交由監造及主辦單 位進行複查並造冊存檔。 (二)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對於承商之檢查,如認為仍有不合規定,應通知其即刻改善 ,並將改善結果列入當日施工紀錄。 (三)本項自主性檢查之實施應列為合約乙方執行事項,主辦單位得依所承辦工程之規 模、特性,乃訂符合需要之檢查項目、追蹤改善措施、罰則等規定並據以辦理。
- 四、各主辦單位於工程開工前,應先要求承造廠商擬定緊急事故處理計畫,並於開工時併案 報核,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緊急事故應變組織架構及流程 (二)緊急事故應變控制中心位置 (三)緊急事故應變運作流程與說明
- 五、為加強營造安全衛生觀念之落實,各主辦單位應依規定督導下列相關教育訓練事項: (一)各單位應於開工前確實要求承造廠商依規定辦理施工人員之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其訓練對象應包括主管人員、作業人員、業務支援人員、承攬之勞工等。 (二)主辦單位應於施工前、中、後,宜適時加強對學童之安全宣導,並嚴格要求承商 設置明顯警告標示,以告知工程之危害因素及所在。
- 六、主辦單位應事先針對校園師生員工及參觀民眾之活動範圍,檢討施工中可能發生危險之 區域、危險物等檢討隔離設施之設置原則,其有關承商應配合辦理事項並應詳訂於合約 中。
- 七、本局所屬機構、學校、幼稚園、籌備處比照辦理。
- 八、本要點公布後實施。 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施工安全自主檢查表 1.連續壁作業 2.擋土支撐作業 3.露天開挖作業 4.模板作業 5.鋼筋作業 6.鋼構作業 7.施工架作業 8.混凝土澆置作業 9.施工電梯作業 10.固定式起重機作業 11.移動式起重機作業 12.電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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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八字第09334092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