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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工字第10045305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稽查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及督導補充規定。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暨公立各級學校含籌備處及幼稚園 (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依下列分層負責辦理: (一) 承商應辦理一級品管作業: 1.依合約規定於開工前提送品管計畫書,供監造建築師及主辦機關 審查並據以實施第一級品質管制 (包括辦理材料審查及材料檢驗 等作業以證明材料品質符合合約及相關規範規定) 。 2.應指派至少一名經主辦機關核可之品管工程師負責該工程所有之 品管作業。 3.應派遣至少一名經主辦機關核可之具備工地主任以上資格之專案 工程師以其全部時間監督本工程。 4.派遣之品管工程師若因故需變更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 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 5.每日須依規定填寫監工日報表、自主檢查表等並提送監造建築師 事務所初核後轉陳主辦機關複核。 6.各項材料試驗應至少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監造建築師事務所轉陳 主辦機關知照,且須送至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國立臺灣科技大 學或監造建築師事務所及主辦機關同意之材料檢驗機構試驗。 7.除依前述各品管要點外,仍應依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品管作 業。 8.工程所有之文件資料及檢、試驗報告等,皆應記錄,並接受主辦 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二) 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應辦理二級品管作業。 1.負責督導承商依照合約圖說規範及經核可之品管計畫 (含施工品 質管制計畫、材料品質管制計畫、工地安全衛生計畫) 辦理品質 管制作業。 2.依工程合約內容擬定工程監造計畫 (含施工品質查核表、合約材 料檢驗總表及材料、設備品質查核紀錄表) 於開工前提送主辦機 關審核並據以實施二級品管作業。 3.應派遣至少一名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監造工程師以其全部時間辦理 本工程之監造作業。 4.派遣之監造工程師若因故需變更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 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 5.初核承商每日送交之監工日報表、自主檢查表等文件並送請主辦 機關複核。 6.應隨時主動針對施工項目予以查核,填製「施工品質查核表」; 並對工程材料、設備予以查核,填製「材料設備品質查核紀錄表 」;另「合約材料檢驗總表」所列之材料,應報請主辦機關派員 抽查,並彙整材料檢驗統計表。 7.除前述各項品質監造要點外,仍應依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監 造作業。 (三) 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1.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由機關首長兼任組長,總務主任 (組長) 兼副組長、組員由總務處、會計室及相關處室派員組成,負責各 項工程之相關督導業務。 2.工程督導小組每月至少就施工、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環境之 安全衛生管理予以全面查核二次,並填製「施工品質督導查核表 」。 3.「合約材料檢驗總表」所列材料,應依據委託監造建築師事務所 提送之檢驗申請表派員辦理抽驗並、審核試驗報告。 4.審核監造建築師事務所填報之各項品質查核表,並俟各項缺失限 期改善後予以複查,改善前須追蹤列管,直至改善完成。 5.依據本局督導查核之結果,就施工缺失通知並督促委託監造建築 師事務所及承商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報請複查。 (四) 審計機關之查核及本府監辦單位之督導、查証、評鑑報告等有關施 工缺失,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應即通知承商限期改善,並填報改善情 形回報單,於規定期限內陳送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報請本局針對 上述施工缺失之改善情形派員複查。
  • 三、本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程序及督導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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