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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教八字第8925153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依據府頒「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上簡稱本局)所屬社教機構暨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為辦理其工程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須辦理監造計畫審查者之施工品質,特訂定 本補充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比照 本補充規定辦理。
  • 三、工程監造計畫之擬訂及審查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造範圍: 1.應敘述計畫書撰寫依據,及監造工作欲達成之目標。 2.應說明工程名稱、工程合約標號、合約總金額、工期、工程範圍及主要施作工 程項目。 (二)監造組織: 1.應說明監造單位與承包商及主辦機關間之指揮及協調系統,並定義各項監造職 務、權責說明。 2.應依監造任務、預定計畫進度與時程,規劃監造人力之需求及供給。 (三)進度、時程管理:摘要說明進度、時程管制目標與管制方式。 (四)安衛環保管理:提出督促施工承商遵守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法規、監督承商安全 衛生自動檢查工作之執行等工作計畫。 (五)文件紀錄管理: 1.應說明文件管制之項目及文件資料之製作、審查、核准、發行、修訂、歸檔與 銷毀等。 2.應說明紀錄管制之項目、編製索引、歸檔、儲存、保養維護、訂定保存年限、 銷毀與移轉等項目。 3.紀錄管理至少應涵蓋實施監造計畫所產生之審查、檢驗、試驗及不合格管制等 過程紀錄之資料。 (六)品質管理 1.審查管理:     (1)應參考相關作業程序,說明審查施工承商提送之文件與紀錄之方式、審查標      準。 (2)應說明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及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流程、權責、處理時效、審查標準。 (3)審查應留存紀錄。 2.材料設備品質管理:  (1)應建立大宗材料及主要設備項目列管一覽表。  (2)應依材料設備之特性建立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流程、權責   、處理時效、進場時機、允收標準。  (3)抽驗作業得依進場時機區分,進場前以審查承包商之提送文件或廠驗方式辦   理,進場後以抽樣送驗方式辦理。 3.施工品質管理: (1)應參考相關作業規定,依據不同工程類別之特性說明施工檢驗程序,其內容   至少包括流程、權責、檢驗停留點及檢驗停留點之允收標準。 (2)應對各項施工項目實施重點查核,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並將缺失通知   承商限期改善。 (3)辦理前述施工抽驗時,應留存紀錄。 4.應參考相關作業規定,說明不合格品之管制措施。 5.應依合約之相關規定,對承包商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辦理審核。 6.應按時填報監工報表,並送請主辦機關查核。 (七)資訊管理:摘要說明各項有關監造管理之軟體資訊系統、硬體電腦設備與其利用 方式。 (八)危機處理:應說明危機之鑑別、發布、處理及追蹤管制方式,並提出緊急事故、 災害通報處理程序。
  • 四、本工程監造計畫審查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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