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加強清理本市交通違規積案,提昇違規裁罰成效及執法威信,藉以消除違規人僥倖、 投機規避罰責心態,進而促使用路人養成恪遵交通法規之習慣,以建立公平、安全、效 率之交通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協助查緝積案違規車輛或代為送 達積案大戶催繳文件之員警(含相關業務人員)。 (二)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辦理車輛登記主體不存在、催告異動登記並促 其繳清違規積案罰鍰相關業務人員。 (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辦理積案催收、強制執行及其他協助 積案催收相關業務人員。
- 三、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員警(含相關業務人員),查獲牌照已吊(註)銷之大宗違規積 案(未結清違規案件達二十件以上,以下定義同)並予扣繳牌照或協助送達積案大戶催 繳文件: (一)查獲牌照已吊(註)銷之大宗違規積案並予扣繳牌照,一年內執行案數:達四案 以上者,嘉獎一次;達六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八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協助送達積案大戶催繳文件,一年內執行案數:達十二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 十八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二十四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三)承辦資訊及業務相關人員,一年內協助外勤單位執行本點各款案數:第一款達一 百案以上或第二款達三百案以上者,嘉獎一次;第一款達一百五十案以上或第二 款達四百五十案以上者,嘉獎二次;第一款達二百案以上或第二款達六百案以上 者,記功一次。
- 四、監理處辦理車輛登記主體不存在、催告異動登記並促其繳清違規積案罰鍰相關業務人員 ,一年內協助收繳罰鍰結案達十二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十八案以上者,嘉獎二次; 達二十四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 五、裁決所辦理積案催收、強制執行及其他協助積案催收相關業務人員: (一)辦理違規積案催收業務,一年內催繳結案金額: 1.達新台幣(以下同)六百萬元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九百萬元以上者,嘉獎二 次;達一千二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2.執行不力,除有正常理由外,一年未達二百萬元者,申誡一次;未達一百五十 萬元者,申誡二次;未達一百萬元者,記過一次。 (二)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業務,一年內移送案數: 1.達六十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九十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一百二十案以上 者,記功一次。 2.執行不力,除有正常理由外,未達二十案者,申誡一次;未達十五案者,申誡 二次;未達十案者,記過一次。 (三)配合法院完成強制執行之外勤業務,一年內辦理案:達二百案以上者,嘉獎一次 ;達三百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四百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進案插案人員,一年內處理件數: 1.達二十萬件者,嘉獎一次;達三十萬件者,嘉獎二次;達四十萬件者,記功一 次。 2.執行不力,除有正常理由外,未達五萬件者,申誡一次;未達三萬七千五百件 者,申誡二次;未達二萬五千件者,記過一次。 (五)填製裁決書人員,一年內處理件數:達二十萬件者,嘉獎一次;達三十萬件者, 嘉獎二次;達四十萬件者,記功一次。 (六)承辦資訊及業務相關人員,一年內協助業務單位執行本點第一款金額:達七千二 百萬元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一億零八百萬元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一億四千四 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 六、裁決所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業務及配合法院完成強制執行之外勤業務如屬同一人辦理 者,應以擇一敘獎為原則。
- 七、裁決所獎勵人數以不超過獎懲實施對象總數二分之一為限,其他協助積案催收相關業務 人員受獎懲人數以不超過辦理積案催收、強制執行受獎懲人數為原則。
- 八、本要點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三字第10016504400號函自101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