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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軍字第095341783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軍字第八八0九四三三九號函頒「軍訓教官 甄荐任用規定」,並參酌本局業務需要訂定。
  • 二、目的:期使調任本室服務之軍訓人員甄選作業臻於制度化,並達公平、公正、公開之要 求。
  • 三、甄選職類: (一)股長:現階中校。 (二)科員:現階中校或少校。(含佔上階職缺人員)。
  • 四、甄選標準: (一)年齡: 1.股長: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以上。 2.科員: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三年以上。 (二)學歷: 1.股長:需具國軍軍官深造教育(指參或碩士)以上學歷。 2.科員:需具國軍軍官進修教育(兵科學校正規班)以上學歷。 (三)經歷: 1.基本經歷:需符合部頒軍訓教官遴用標準表之規定及擔任軍訓教官滿一年(含  )以上。 2.歷練職務: 股長職類應具備中校主任教官一年或大專中校軍訓教官二年。 3.共同標準: (1)最近三年考績必須均在甲等(含)以上者。 (2)口齒清晰善於表達者。 (3)具有協調合作精神者。 (4)近三年內未曾因品德、操守受記過、申誡懲罰者。
  • 五、實施要領: (一)報名:各校依據本作業規定先行徵詢符合標準人員參加甄選之意願,經軍訓主管 保荐後,將參加甄選人員報名表送本局軍訓室彙辦(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甄選: 1.視各職類出缺員額,適時辦理甄選。 2.由本局軍訓室組成甄選小組,擔任命題、評審等工作。
  • 六、甄試科目及範圍: (一)公文製作。 (二)法規測驗:含軍訓法規、法令及本局函頒軍訓有關作業規定。 (三)電腦文書處理:具WORD作業及使用網路資訊能力。 (四)口試。
  • 七、成績計分標準: (一)公文製作:佔三0%。 (二)法規測驗:佔三0%。 (三)電腦文書處理:佔四0%。 (四)口試:不合格者不列入儲備。
  • 八、調任作業:甄選合格人員列入儲備名簿,視職缺狀況,依規定辦理調用,同一職缺調用 期間以二年為原則,特殊狀況下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依遷調作業規 定辦理遷調。
  • 九、本規定自頒布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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