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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0)北市稽管丙字第9028714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防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 二、目的:重大災害發生期間,為求迅速確實掌握各級學校災情,藉由建立之通報連絡網逐 級彙整通報,以爭取救災時效,減低災害。
  • 三、實施對象:本市所屬大專院校暨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含附屬幼稚園)、 市立幼稚園、特殊學校及社教機構。
  • 四、通報編組: (一)本局由軍訓室成立災情緊急通報連絡組(如附件一),簡稱災情通報組,全市各 級學校區分八個分區,各由一所高中職校擔任分區召集學校(兼任分區內高中職 連絡學校),編組國中、小連絡學校負責連絡該組納編之學校,社教機構及附屬 單位由市立動物園負責召集,建立通報連絡網(詳如附件二)。 (二)各召集(連絡)及納編之學校應自行完成人員編組,並列冊備查。
  • 五、實施時機:本市遭逢重大災害成立防災指揮中心時,局災情通報組即以「災情通報」任 務生效,通知分區召集學校,各分區召集學校教官室轉知各國中、小連絡學 校成立災情通報小組。各組依連絡網完成通聯,各校應完成災害通報準備, 並確保通信暢通,負責災情通報人員嚴守崗位,並隨時掌握學校災情迅速通 報,迄災害結束時止。
  • 六、通報要領: (一)當「災情通報」生效後,各市立幼稚園、國小(含附幼)、國中發生災情時,先 行以電話或傳真災害損壞報告表(如附件三)主動向該組國中、小連絡學校災情 通報小組通報,各國中、小連絡學校彙整各校災情資料,向各分區召集學校教官 室通報災情,各分區召集學校教官室轉報本局(軍訓室)災情通報組。各召集( 連絡)學校亦須主動掌握編組內各校災情,大專院校部份直接向本局災情通報組 通報。 (二)如電話線路不通或傳真故障時,改以手機聯繫本組備查,本局災情通報組專用手 機號碼0910032546,或值勤人員手機(如附表)。當通信完全中斷,即由各校連 絡員將資料送至各分區召集學校彙整後送局。 (三)為利通報時電話線路暢通,請使用分配之優先電話號碼,如遇佔線再行試撥備用 號碼。 (四)各單位平時應準備執行災情通報所需之器材設備及表格。 (五)各學校使用傳真機通報災情時,應主動查詢對方是否接收完整,以免延誤時效。 (六)災後次日完成書面資料檢附損害相片佐證 (如附件四)陳報本局,以利爭取災害 復原經費。
  • 七、通報方式:區分「定時」與「不定時」兩種方式。 (一)定時通報:當「災情通報」生效期間,各站區召集學校視災情狀況,每日定時於 上午十時及下午十六時前向本組通報轄屬災情及變化。 (二)不定時通報:如遇發生重大無法抗拒之災情時,應立即向本組通報。
  • 八、督導考核:本局除於災後檢討各校災情通報小組執行成效,並依情節由本局辦理各校主 管獎懲外,平時並不定期實施通報測試,驗證各校執行成效據以辦理平時獎 懲。
  • 九、一般規定: (一)各納編學校於災害期間,應發揮群組關係,相互支援,以利爭取救災時效。 (二)本局及各校災情通報小組人員,不受每日加班四小時、每月加班三十小時規定限 制,並依實際值勤時數核發加班費或補休。 (三)各校執行本項工作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四)各校通聯資料如有異動,應即時陳報本局修訂之。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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