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教六字第9026360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為建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活動之列名、函 轉公文、核給公假及協助進行調查研究核辦依據,特訂本參考原則。
  • 二、本局參與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活動,其列名原則如下: (一)本局列名為指導單位: 1.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指導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內容或方針,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二)本局列名為主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自行規劃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3.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三)本局列名為合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主動邀請共同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受邀共同辦理者。 4.經簽准提供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場地或補助經費者。 (四)本局列名為協辦單位: 1.經簽准提供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場地或補助經費者。 2.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經簽報核准。 3.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 三、本局協助活動辦理單位函轉公文原則如下: (一)一般活動不予函轉。若符合本局教育政策目標,經簽准得提供機關學校名冊參考 。 (二)以下情況得酌予協助函轉: 1.活動為本局列名主辦單位或合辦者。 2.重要性或有歷史性之比賽及活動。 3.活動內容對於本局推動重大政策極具效益者。 4.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 四、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函請本局核給所屬機關及學校教師及職員公假原則如下: 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由學校機關於課務自理原則下依權責核予公假: (一)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合辦及協辦之活動。 (二)政府單位主辦、合辦之活動。 (三)內容符合教育專業且為非營利公益性質,對於推動校務及教學有助益者。 (四)經政府機關核備辦理者。 (五)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 五、本局協助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研究計畫及問卷調查原則如下: (一)經政府核准補助經費之研究計畫,本局得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二)可提供本局施政參考之專案計畫,本局得轉知所屬機關學校協助辨理。
  • 六、本原則經局務會議通過施行,增補修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