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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教人字第892332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啟發教職員工人文關懷精神,期以人本濟世胸懷 推展志願服務,擴大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社會服務,以蔚成服務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 二、志願服務基本認識: (一)自發的意願。 (二)餘暇的奉獻。 (三)行動的表現。 (四)能力的發揮。
  • 三、志願服務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 (二)我願付出所能,助人不足。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 (四)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 (五)我願配合機構,遵守規則。 (六)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 (七)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 (八)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踐理想。
  • 四、適用對象: (一)本局暨所屬各社教機構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公務人員及市立各級學校職員 。 (二)市立學院、學校、幼稚園之校(園)長及教師。 (三)本局軍訓室及市立學院、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四)本局暨所屬各社教機構及市立學校依法令聘任、聘用、僱用之人員及技工(駕駛 )、工友。
  • 五、服務範圍: (一)政府機關辦理之公益、慈善、環保、清潔及藝文活動。 (二)經政府機關核備之各項非屬政治性或商業性或營利性之公共服務活動。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公益及慈善活動。 (四)教職員工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之社區公益、慈善、環保、清潔及藝文活動。 (五)參與府內外各機關學校之志工服務。 (六)本市家庭教育機構、團體相關業務及活動。
  • 六、具體作法: (一)教育宣導:本局暨所屬機關、公立各級學校應利用各項集會全面性加強宣導及推 廣,讓全體教職員工,均能充分了解志願服務之精神,並能率先力行,倡導志願 服務風氣。 (二)執行方式: 1.參與志願服務人員,應以正當性、安全性、持續性、利他性為首要考量。 2.志願服務應以假日或下班時間參與為原則。
  • 七、獎勵與表揚: (一)年度內志願服務績效優良,其優良事績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由機關(學校)陳 報本局或由本局推薦市府予以公開表揚。 (二)服務績效卓著者,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申華民國志 願服務協會舉辦之各項表揚活動。 (三)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經服務機構函請獎勵者,由現職機關學校函請本局 予以敘獎。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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