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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人字第902910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審議學校(含公立幼稚園及已立案私立幼稚 園)函報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相關事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 適任教師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要點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八七)人(二)字 第八七一0二三八九號函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案。 (二)確認不適任教師處理方式。
  •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教育局副局長、主任秘書任正、副召集人。委員由本 局局長就下列人聘任之: (一)有關學校校長、家長會、教師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二)本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三)本市教育會代表一人。 (四)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四至五人(由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中國心理協會臨床心理學 組及中華民國醫務社工協會共同推薦)。 (五)法學界代表二至三人(由台北律師公會推薦)。 (六)教師人權促進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除第一款外,聘期均為一年。
  • 五、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如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當以會議應有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代表與會。
  •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指派專人兼任本小 組行政業務。
  • 七、不適任教師審議方式: (一)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學校應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疾病鑑定報告書或      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本小組應針對其思考、情緒      、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之異常及生活適應上之障礙作專業認定。 (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表, 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及具體事 實表,及經輔導後仍無法勝任工作之資料紀錄,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並應詳實列舉 說明違反之事實,並經輔導仍無改善之紀錄,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 八、本小組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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