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市立醫療院所對就醫病人權益之保障, 營造病人良好之就醫環境,就醫療事故所發生之損害,給予適當補償,以促進醫病雙方 和諧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關於醫療事故之補償,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本要點所稱醫療事故,係指病人於就醫時,因醫療過程所生之傷害、身心障礙或死亡之 事故。
- 三、本要點之補償範圍,以醫療事故之發生,因醫療過程之疏失,或因人力不可抗拒,其發 生機率經本局醫療爭議調處小組認定,屬罕見且嚴重者為限。
-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以發生於本局所屬市立中興醫院、仁愛醫院、和平醫院、婦幼醫院、陽 明醫院、忠孝醫院、療養院、慢性病防治院、中醫醫院及性病防治所之醫療事故為限。
- 五、醫療事故之補償由當事人申請之,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為 之;當事人身心障礙及嚴重疾病者,由當事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之;當事人死 亡者,由繼承人申請之,其申請順序依民法之規定。
- 六、醫療事故之補償,申請人應於醫療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調處。
- 七、醫療事故之補償申訴及調處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於發生醫療事故時,得向就醫之醫療院所申訴。申訴不成而有調處之必要 時,該醫療院所應於七日內移送本局調處。申請人亦得逕向本局申請調處。 (二)本局受理醫療事故調處申請後,應送請本局醫療爭議調處小組召集人,依案件類 別指派調處委員調處之。 (三)調處小組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得徵詢醫師公會或相關學會、公會意見;並得請 求其派員參加調處。 (四)調處結果應作成調處書,並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 八、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調處,經本局醫療爭議調處小組調處,調處結果認定合於本要點之 補償範圍時,即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償。如調處不成,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 判決確定,本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或醫事人員應負賠債責任者,得持法院判決及其確定 證明書向本局申請補償。但醫療事故係因醫事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本局不予補 償。
- 九、本要點所需之醫療事故補償金來源,依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 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以各市立醫院提撥之醫院管理發展基 金充之,其專戶之設置及支付作業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 十、醫療事故補償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最高補償全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經申請人同意解剖,查明非屬本要點 補償範圍之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僅得申請喪葬補助費新臺幣十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者:最高補償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重度障礙者:最高補償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中度障礙者:最高補償金額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者:最高補償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六)嚴重疾病補償:以支付診療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而有正式收據者為限,最高補 償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表之規定。 依第八點規定,調處達成和解或依法院判決所為之補(賠)償金額超過第一項各款規定 補償基準者,其超過之部分,應由醫療院所或醫事人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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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8
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事故補償作業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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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衛三字第9022301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