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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勞三字第902110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0年3月15日起實施
  •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就業服 務中心) 於每年三月公告提供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及 受理事宜,並設置專人執行審查作業。
  • 三、就業服務中心於接獲申請資料時,應先查核申請人是否檢齊下列各項 表件: (一) 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一) (二) 創業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三) 承貸銀行同意創業性貸款通知書影本。 (四)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五) 負擔家計婦女: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 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六)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七) 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八)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 (執) 業許可 證影本。 (九) 申請人承諾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之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表件未檢齊者,應通知限期文到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函覆退件。
  • 四、就業服務中心正式受理申請案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 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1.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 2.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3.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六個月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日期為準) 。 4.承貸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 5.創業貸款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臺北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6.申請人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負責人) 或主要出 資人 (股東名冊之持有大部分股份者) ,且實際參與工作。但合 資創業同時申請在二人以上者,均應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7.未曾獲本府或其他機關創業性貸款或補助者。 (二) 確認申請人是否具備下列特定對象身分之一: 1.負擔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之婦女;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親 屬均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者。 2.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中高齡者;依戶籍謄本所載 之出生年月日計算。 3.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原住民:依戶籍賸本所載原住民身分為準。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
  • 五、經審查通過核定為合格之申請案,就業服務中心應整理造冊,其所需 經費如超過當年度預算時,由就業服務中心公開抽籤決定各申請案利 息補貼之順序,發函通知各申請人核定抽籤結果及利息補貼之相關作 業規定,並公告之。但抽籤排定之順序以當年度為有效。有關不合格 之申請案,就業服務中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答覆申請人 。
  • 六、經審查核定合格之申請人,於利息補貼期間,如有臺北市促進特定對 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者,就業服務中 心應取消其補貼資格;當年度如有抽籤列為備取之申請人,就業服務 中心得依序函告遞補之。
  • 七、本基準自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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