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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環四字892230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為妥善以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所造成之主要環境影響程度為權重分配「臺北市垃圾焚化 廠回饋地方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費),特依「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環境 影響權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委員共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由各相關地區行政里共同推薦學者專家三人。 (二)由各相關地區區公所共同推薦學者專家四人。 前述委員由各相關地區區公所及里長推薦,如推薦人數超過委員人數時,則依票選高低 順序出任,因故無法出任時,依票選高低順序遞補。
  •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 四、本會任務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會務 ,幹事一至二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任,辦理相關事務。
  • 六、本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或由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 能出席,得推選委員擔任主席。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加班費。
  • 八、本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區長會商定之,並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發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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