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並向市民說明於 排出垃圾時,應配合清運時間、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於垃圾收集點直接丟置於本局 垃圾車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解說服務期間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選擇部分時段配合垃圾收集點,於收 集時間前十五分至二十分鐘至收集點服務。(學校部分,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 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三、人力來源 每一垃圾收集點,預計規劃之協助人力來源,包括學生義工、社區環保義工、義警、民 防、社區巡守及市府員工等,並配置本局各區清潔隊執勤人員依清運路線,加強勸導及 宣導。(作業聯繫架構如附圖)
- 四、裝備 協助人員服務時,除學生義工及市府員工應佩戴本局製發之臂章標識外,其裝備如下: (一)義警民防及社區巡守:單位制服或臂章。 (二)社區環保義工:環保義工背心或社區服裝或臂章。
- 五、服務原則 (一)現場協助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說明及宣導。(資源回收項目如附宣導單) (二)對於市民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者,向其說明應配合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及附近 何處可以購買,並請其攜回垃圾包,於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後方予收運。勸導同 時並配合發送宣導資料。 (三)對於市民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仍堅持丟置於垃圾車者,向其說明垃圾車來時會有人 再勸導,不從者會拍照取締,並依法告發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四千五百元之 罰鍰。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者,經查明後再加罰新臺幣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 (四)如遇不服勸導之處理方式如下: 1.應冷靜沉著,以注意安全為優先考量,勿起衝突。 2.對屢勸不改、嚴重違規或惡言相向者,通知本局各區清潔隊登錄列管,本局派 員配合取締告發。(各區清潔隊連絡電話如附) (五)以定點或機動式至各收集點服務為原則,垃圾車停靠收集點後運作方式如下: 1.協助人力充足時,可配合垃圾車收集時間與清潔隊員一起進行解說及宣導工作 。 2.協助人力不足,採機動式交叉收集點,俟垃圾車依時停靠,即前往下一收集點 服務。 (六)每條清運路線至少配置一名稽(巡)查人員,配合一至三各勸導人員,於垃圾車 停靠後,針對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者,於垃圾車尾丟置垃圾前予以勸導,其仍堅持 丟棄垃圾包於垃圾車中或任意棄置時,當場予以拍照告(舉)發。
- 六、鼓勵措施 協助解說服務可登錄服務時數,或滿一定時數核發工作補助費或予行政獎勵;其登錄、 核發或獎勵方式如下: (一)義警民防及社區巡守:由警察局自行依規定核發工作補助費。 (二)社區環保義工:持環保護照向義工分隊長、里長或本局區清潔隊分隊長登錄服務 時數,或於服務之垃圾收集點,由本局垃圾車駕駛加蓋認證服務戳章(每一戳記 認定服務時數為0.五小時,依每一垃圾收集點服務時間核定計數)。 環保義工每次服務滿三小時得核發工作補助費新台幣一百十元,請各區義工中隊 (區公所)協助造冊核發。 (三)學生義工:由各參與學生向認養之垃圾收集點所在里辦公處,申請登錄服務時數 (各里辦公處可依本局調查彙整各區里協助執行學生義工名單認證)或於服務之 垃圾收集點,由本局垃圾車駕駛加蓋認證服務戳章(服務時數認定同前款),列 入社區公共服務課程計算。 (四)市府員工:持服務紀錄卡於服務之垃圾收集點,由本局垃圾車駕駛加蓋戳章認證 服務時數,服務紀錄卡由本局製發。【服務時數除列為個人年終考績參考外,對 熱心辛勞者由各該服務機關從優敘獎。】
- 七、本注意事項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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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0208400號函自104年1月3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