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 (二)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財字第○六○六○號函訂之「金融機構承 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三)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台八十九財字第○七八三四號函,對國民住宅、公教 住宅及勞工住宅等政策性貸款受災戶,擬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 十三條由原承貸金融機構承受受災戶原房屋貸款餘額之規定辦理一案,原則同意 備查。 (四)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訂之「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 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 (五)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七八號函研商九二一震 災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勞工住宅等政策性貸款受災戶原貸款餘額之承受相關事 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八十九住福企字第三○八六九四 號函訂「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與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協議承受貸款餘額作業 注意事項」。
- 二、目的 為免除九二一震災受災公教住宅貸款戶其建物貸款餘額,以減輕其財務負擔,協助其重 建家園。
- 三、協議承受條件及申請文件 (一)協議承受條件: 1.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住宅貸款戶。 2.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住宅貸款戶其提供擔保之房屋,因震災毀損, 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並拆除者 。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政府機關出具之全倒、半倒證明文件。 3.房屋拆除證明文件。 4.建物登記簿謄本。
- 四、申請期限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 由以致未能在規定期限申請者,應舉證並最遲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以前辦理之。
- 五、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各受災戶應向原核貸機關即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委託之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銀行)之分行申請辦 理。 (二)貸款銀行經書面審查及核定後辦理協議承受,並函送本會備查。審查時如有疑義 ,必要時得赴現場勘查。
- 六、協議承受原則 協議承受部分,以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原貸款餘額扣除該 筆貸款初貸時土地抵押品部分之貸款額(以貸款銀行核貸時審核估價表所列之土地放款 值為準)。
- 七、和解條件 (一)經與本會委託之貸款銀行協議辦理承受之公教住宅貸款戶,應移轉其基於建物對 第三人(如建商、營造廠商、保險公司等)之求償權,並協助原貸款銀行取得代 位求償權,其範圍以貸款餘額為上限:另協議承受後,如有產生屬於原擔保品建 物之權益,由原貸款銀行取得,並移轉本會。 (二)公教住宅貸款戶與本會委託之貸款銀行達成協議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時,土地 部分之貸款餘額,應由貸款戶繼續償還貸款本息,但得依本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四 日府人住字第八八○七七四八九○○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府人住字第八 八○八九一九○○號函之相關規定申請緩期繳交本息,寬緩期間為五年。 (三)經辦妥協議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後,該基地經政府依法令劃定為不能建築使用 之地區,而辦理徵收補償時,原貸款銀行於扣除續貸之土地貸款金額後,仍得優 先就原承受建物之金額扣償,如有餘額再交付原公教住宅貸款戶。 (四)公教住宅貸款戶與原貸款銀行達成協議承受者,原貸款銀行即放棄,該項房屋貸 款擔保品建物部分之債權金額。
- 八、帳務處理 (一)受災戶與本會委託之貸款銀行達成協議後,其承受建物貸款餘額部分,由貸款銀 行沖銷受災戶貸款餘額,並依貸款年度分別列冊向本會申請核撥歸墊。 (二)未承受之土地貸款金額緩繳本息部分,由貸款銀行每個月請領補貼利息時,應將 九二一震災所增加之貼補利息分繕,並註記其計算方式列冊函送本會。
- 九、承辦金融機構與作業原則 (一)本作業由公教住宅貸款銀行受理及承辦,本會與貸款銀行並另訂委託契約書。 (二)原公教住宅貸款建物餘額部分,協議由本會承受者,委由貸款銀行按月向央行申 請利息補貼,並將該款項分別撥入本會於貸款銀行設立之「住宅貸款專戶」後, 與「辦理九二一震災承受災民毀損房屋及其土地清單」函送本會。並善盡受委託 管理人義務。
- 十、其他 (一)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與本會達成協議承受後,於辦理移轉手續時所產生之所有相 關稅捐及費用,均由原公教住宅貸款戶負擔。 (二)原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建物部分貸款經協議承受後,於新台幣三五○萬元額度內 ,如有餘額,再依規定自行向央行申請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 民眾重建家園專案融資。 (三)九二一震災公教住宅貸款受災戶除依本作業注意事項,申辦協議承受建物外,尚 可依相關規定選擇辦理救助措施如下: 1.公教住宅貸款戶自受災日起全倒、半倒者,土地部分之貸款仍可向本會申請辦理 本息展延五年。 2.未辦理承受之公教住宅貸款戶,其未償還餘額仍繼續繳付本息者,可自行申請央 行利息補貼。 3.依央行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辦理購屋 、重建、修繕等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
-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由貸款銀行與受災貸款戶參酌本注意事項第一點所載各依據事 項協議之,並將協議結果函送本會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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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67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