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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住字第8909439700號修正第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護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以配合政 府重視女性公教同仁能親自照顧哺育嬰幼兒,善盡親子教育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已參加本府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且符合相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經權責機關、學校 核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二)本府稅務人員於其參加之稅務人員福利互助未訂定育嬰留職停薪互助規定前,符 合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 三、經費來源:由本府人事處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本府公教人員 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專項保管運用。
  • 四、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補助一.五個福利互助俸額。未滿整月者,按天數比例發給,每月以三 十日計算。 (二)前項補助標準,視爾後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增減。
  • 五、申領方式: (一)由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學校(依附件格式)具函,檢附權責機關核准育 嬰留職停薪核准函影本、留職停薪人員指定劃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逕送本府 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審核後,以劃撥入帳方式將 互助補助金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直接撥入留職停薪人員帳戶。 (三)留職停薪人員如有提前復職之情事,其服務機關或學校應即函知本府公教人員住 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如有溢領應即主動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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