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選及獎勵承攬臺北市轄區內公共工程之優良營造業廠 商(以下簡稱優良廠商),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昇營繕工程之技術水準及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府為辦理優良廠商評選,應設評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初審作業程序。 (二)核定初審入選名單。 (三)辦理複審。 (四)其他有關評選事項。
- 三、評選委員會為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人員一人兼任,副主 任委員由市長就本府參事、顧問中擇一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建設局、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國民住宅處、教育局、環境保護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都市發展局、民政局 及工務局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各一人,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各一人及專家學者五人擔任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但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評選委員會幕 僚業務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 四、評選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評 選委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除特別規定外,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 五、初審工作得委託民間機構代辦或由本府工務局主辦,其餘之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 校協辦(以下簡稱初審機構)。初審作業應聘請熟稔工程材料、公司管理、財務分析及 具施工經驗等專業人員擔任。前項專業人員為無給職,但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出席費及交通費。
- 六、初審工作內容如下: (一)研擬初審作業程序(草案)。 (二)向評選委員會簡報初審作業程序內容。 (三)受理營造業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報名及本府各一級機關之推薦。 (四)依第七點及第八點審核參選廠商文件資料。 (五)依第九點察查廠商是否具不良紀錄。 (六)向評選委員會簡報初審過程,及建議初審入選名單。 (七)處理初審階段之爭議事件。
- 七、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初審機關報名參選,被推薦之廠商亦同: (一)申請書或推薦函。 (二)廠商報名日前三年內,或有工程結算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五億元以上之鉅大工 程者為前五年內,所承辦工程之工程登記簿,其逾五件者,擇結算金額最高之前 五件。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 等影印本。 (四)營造業及其負責人於每年受理報名期間內任一天往前推算一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 且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五)稅捐單位核發之營造業無欠稅證明正本。 (六)廠商報名日期前三年內,或鉅大工程為五年內所承辦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初 驗(複驗)紀錄、驗收(複驗)紀錄、重要施工項目施築紀錄影印本。 (七)組織章程及人員職掌對照表。 (八)受理申請期間之最近三年內經會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影印本。但乙、丙級營造業得 以稅捐單位核發之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印本替代,通知書未核定 前得以稅捐單位已蓋收件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影印本替 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機構得檢附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審定書 替代。 (九)員工之勞工保險卡或勞保局最近一年勞保人數證明。 (十)施工中優良或特殊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
- 八、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可參選: (一)於廠商在報名日前三年內曾承攬臺北市轄區內公共工程,並具有已完成且經驗收 合格之工程案件一件以上。其中甲級廠商應至少有一件工程合約金額超過新臺幣 七千五百萬元,乙級廠商應至少有一件超過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二)完成經市長或本府一級機關首長限期配合政策部分或全部工程一件以上,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 (三)於廠商報名日前五年內曾承攬臺北市轄區內鉅大公共工程一件,且經驗數合格。 (四)經核准升等之廠商,於核准升等日起一年以內,其升等後工程業績雖不符合前三 款要件,但乙級升甲級或丙級升乙級,在報名日前三年內,應具有一億五千萬元 ,或四千五百萬元以上總額之臺北市轄區內公共工程業績。 前項工程,應以同一廠商持續完成者為限;曾獲選為本府優良廠商所已提送過之工程, 不得再行提送。
- 九、廠商在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一)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經主管建築機關警告或停業處分者 。 (二)違反建築法規受處分且經營造業主管機關列管有案者。 (三)承攬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工程,逾期完工者(含複驗後仍不合格者)。 (四)承攬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工程有偷工減料、圍標等不法情事,經查證屬 實者。 (五)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經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終止或解除合約者。 (六)受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停權處分。 (七)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勞工案安全衛生法令受罰鍰處分,於公告辦理評選日前仍拒 不改善或拒繳罰款者。
- 十、優良廠商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第五點確定初審機構。 (二)初審機構完成初審作業程序草案研擬,並向評選委員會簡報。 (三)評選委員會核定初審作業程序。 (四)公告邀請廠商報名參選,並請臺灣區營造業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轉知其所屬會員。 (五)廠商向初審機構報名參選,或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推薦。 (六)初審機構依第七點及第八點審核參選廠商件資料,及依第九點察查廠商是否具不 良記錄。 (七)初審機構向評選委員會簡報初審過程,並建議入選名單。 (八)評選委員會函請初審合格之參選廠商,於通知期限內提出符合第十二點規定之簡 報資料。 (九)評選委員會赴初審合格之參選廠商自選工程實地勘查。 (十)評選委員會根據實地勘查,以具名彌封方式投票圈選優良廠商。 (十一)公告當年度優良廠商名單及頒獎。
- 十一、凡廠商符合第七點及第八點,且未有第九點所列舉不良事蹟者,得於報名期限內,自 行向初審機構報名參選,或經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推薦。 參選廠商於初審數件截止日前一年內,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評鑑作業要點」,或經本府工務局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要點 」評為優良廠商者,於經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推薦並初審合格後,得免經評選委員會赴 工地勘查程序,但名單仍應送評選委員會核定,始能成為本府當年度優良營造業廠商 。
- 十二、參選廠商初審合格後,應在通知期限內自行選擇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施工中工程,並優 先擇取工程進度約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間之工程,或於最近一年內完工之工程 且可配合提供參觀者,供評選委員會實地勘查。 前項甲級廠商應自選合約金額超過七千五百萬元之工程,乙級廠商應自選合約金額超 過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之工程,丙級廠商之合約金額不受限。但符合第八點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者,得自選原等級之工程。 工程簡報資料應檢附二十三份,其未於時限內送達或不合格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 十三、參加評選之廠商所檢送之文件及資料如不合規定者,應在初審機構通知限期內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 十四、獲選為本府優良廠商者,獎勵期間為三年,獎勵方式如下: (一)合於法令規定可辦理限制性招標者,主辦機關得邀請優良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 (二)參加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各項工程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不含差 額保證金)、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三)如承攬之工程有預付款時,得申請增加工程預付款,其增加之額度應為合約總 價扣除保險費及稅什費後數額之百分之十,但須俟專案申請奉核可後始能生效 。 獲選為優良廠商者,其於公告獎勵起始日前已完成決標之工程,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 ,但獎勵期限內已完成決標者,得續予獎勵至該工程結案為止。
- 十五、廠商以不實文件、資料或資格參加評選者,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本府除取消其參 選資格外,已予獎勵者,由本府屬各機關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否則 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並停止其參加本府所屬各機關投標 權乙年。
- 十六、經評選公告為優良廠商者,本府所屬各機關得視需要隨時考核,如有違反營繕工程法 令、工程合約或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公告終止其優良廠商資格,並自公告 日起停止其獎勵,但已決標者,除經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或證明 財務狀況不佳者外,均得續予獎勵。
- 十七、評選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八、本要點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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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2
臺北市政府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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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三字第8708122200號函訂定全文18點